新聞發布會現場。陳立庚 攝
7月31日上午,記者從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呼和浩特市養犬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由内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随着呼和浩特養犬市民逐年增多。如何采取切實措施規範養犬行為成為是城市綜合管理亟待解決的難題。《呼和浩特市養犬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提出養犬從“禁養”到“限養”,再到如今的“規範養”的立法思路,促進文明養犬的環境養成。
加大養犬管理監督檢查和執法力度,不僅做好養犬管理的相關工作。還需建立健全養犬管理相應配套機制,增強法規的可執行性。呼和浩特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傅彬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我們希望各職能部門要确保《呼和浩特市養犬管理規定》不僅‘立得住’,而且‘行得通、真管用’,真正做到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
《呼和浩特市養犬管理規定》。陳立庚 攝
《規定》明确,該市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養犬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負責辦理養犬登記和年檢;建立犬類信息化管理服務系統;查處違法養犬行為;負責送交、沒收、扣押、收容犬隻等收養管理及處置工作;管理犬隻收容場所;依法受理涉犬治安案件等執法職能。
《規定》指出,本市行政區域内的醫院、幼兒園和學校的教學區、學生宿舍區不得養犬。且在重點養犬管理區内,每戶限養一隻犬,不得飼養烈性犬和有攻擊性的大型犬。對違反以上法規違法養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隻,并對單位處以3000元罰款,對個人處以1000元罰款。
《規定》實施後,呼和浩特市實行養犬登記、年檢、免疫制度,未經登記、年檢、免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養犬登記證實行一犬一證,每年年檢一次。年檢時,養犬人應當出示有效的養犬登記證和免疫證明。
《規定》指出,養犬人需要遵循八條規定,其中除攜帶導盲犬、扶助犬外,不得攜犬進入廣場、公園、市場、商店、飯店、學校、托幼園所、醫院、展覽館、文物保護單位、影劇院、體育場館、遊樂場、候車室、浴池等公共場所。除攜帶導盲犬、扶助犬外,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出租車、網約車的,需征得出租車、網約車司機同意。攜犬出戶時,對犬束犬鍊、戴嘴套,由成年人牽領,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重點養犬管理區内,遛犬出戶避開主要街道和上下班人流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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