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工資包括什麼?
績效工資,算不算工資?
計算勞動賠償,績效工資要算進去嗎?
又到年底了,有人歡歡喜喜加薪升職拿年終獎,有人則被公司用各種方法逼退。其中,“末位淘汰制”可謂是最常見的手段之一。雖然在這種情況下一告一個準,但是有一部分人赢了,卻拿不到應得的賠償。比如下面這位銷售小李,就遇上了“赢了官司,卻拿不到錢的情況”。
案件起因
2017年7月,小李入職齊齊哈爾市某房開公司,從事置業顧問一職,也就是一位銷售。入職時,雙方約定底薪2000元,外加績效獎金。每月30号,發上個月工資。
2020年7月1日,房開公司以小李的工作業績不佳,依據公司的“末位淘汰制”,解除了小李的勞動合同。且依據公司的制度,銷售業績墊底被末位淘汰,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用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對于這個結果,小李明顯是不能接受的:
1.賣房子,哪有月月開單的,一兩個月沒有成交量就被否定,不能接受。畢竟自己之前的業績一直不錯;
2.公司用末位淘汰制辭退自己,是違法的,應該支付賠償金。
小李越想越氣不過,“公司這樣操作,自己去告公司,不是一告一個準嗎?”可是令小李沒想到的是,後面的訴訟之路竟是一波三折。
勞動仲裁庭
小李收集了證據,向齊齊哈爾市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請求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經過審理,仲裁委認為,房開公司以“末位淘汰制”,解除小李的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辭退員工,按《勞動合同法》應支付小李賠償金。按小李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收入計算,房開公司應支付賠償金53,490元。
一審法庭房開公司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認為依據公司内部制度淘汰員工并不違法,且勞動仲裁計算的賠償金有問題,不能按實際收入計算,應按底薪計算賠償金。
經一審法庭審理,依據認為“房開公司以小李業績不佳,實行末位淘汰解除與小李的勞動關系,缺乏依據,構成違法解除,房開公司應支付小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雖然這次依舊判了公司違法,但是令小李吃驚的事發生了。
一審法院認為,小李作為銷售,績效工資具有不穩定性、不連續性,不能作為工資基數計算。因此賠償金的計算基數,應用2000元的底薪計算,合計12,000元。
二審法庭
“自己的績效工資,難道不是自己的勞動所得嗎?難道不用扣個稅嗎?為什麼不能納入工資基數來計算賠償金?”小李不服法院裁決,上齊齊哈爾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毫無懸念,這次判決房開公司依舊是違法辭退員工。案件的焦點被鎖定在“績效工資算不算做工資基數上“。
小李提出:
1.過去12個月的平均工資,是依據公司實發工資計算的,有銀行流水為證;
2.工資不僅僅是基本工資,績效工資也是工資;
3.賠償金的計算應依據法律規定來,而不是依據合同上寫的2000元工資作為依據;
4.公司有績效制度,工資都是每月30日發放,不應認定不具有穩定性和連續性。
房開公司提出:
小李的工資為每月2000元,其它獎金數額不具有穩定性,希望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
1. 工資是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币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2. 效益工資是根據企業的經濟效益和職工實際完成的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效益工資發揮着激勵職工努力實幹,多做貢獻的作用。效益工資沒有固定的工資标準,一般采取獎金或計件工資的形式,全額浮動,對職工個人上不封頂、下不保底。
3.房開公司和小李約定工資為2000元 績效,因此績效工資應視為工資的組成部分。 同時,也正因為績效工資具有不穩定性,不固定性,月工資才存在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
綜上所述,房開公司應按小李的實際收入,支付小李賠償金53,490元
延伸閱讀——賠償金的計算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第87條:
賠償金=2×經濟補償=2×工作年限×月工資
其中,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汪Sir有話說
首先,為小李的堅持點贊
如果小李一開始就認栽,不僅一分錢賠償拿不到,甚至會影響他以後對工作、對社會的看法。自己的正義,得靠自己的堅持。
其次,績效工資也是工資
績效是否屬于工資,是有文件明确規定的。依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6部分構成。
學過人力資源的朋友都知道,績效工資在沒有特别申明的情況下,都歸類于獎金部分。所以績效工資也屬于工資。不能說其不穩定,就不屬于工資的一部分。
其三,小李工資内有奧妙
在這個案子中,小李是一名銷售,按銷售業績掙錢,正常來說應該發業務提成,為什麼房開公司給小李發的是績效工資呢?
因為業務提成是死的,不管是按單價計算,還是按比例提成,說了多少就得多少。稍有調整,就很容易被員工發現。
績效工資就複雜了,可以規定各種考核項,甚至把考勤也能納進去。整個文件讀起來就複雜,公司要做調整可操作性高。最關鍵的是,底薪不能随便扣,但是績效屬于獎金,隻要制度制定到位,想怎麼扣就怎麼扣。
最後,小李的銷售能力不一定差,被末位淘汰太冤了
依據小李在法庭上提供的,離職前12個月工資收入,按照小李2000元的底薪,其實他的銷售業績還是可以的,在2019年12月還拿到2萬3千多的工資。2020年6月份,也拿到一萬多的工資。
賣樓盤,都是剛開盤最好賣,越到後面越難。銷售的業績随之變差,其實很正常。公司覺得養着這麼多銷售不劃算,應該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應該使用違法手段。
最後,給大家幾點建議1.找銷售工作,挑給提成的。有績效工資沒問題,但是要另外算,不能把提成含進去,防止被套路;
2.勞動合同不是證明我們工資的唯一證據,銀行流水更有說服力。因為合同隻是約定,銀行流水是實際發生的;
3.如果公司存在違法制度,比如實行末位淘汰制,不給員工交五險一金,遲到罰款等等,不用擔心,安心上班就好了。就算我們之前在這些文件上簽字确認也沒用,這是違法行為。隻要我們平時多積累證據,一告一個準。
這是一起真實的案子,案号:(2021)黑02民終2425号,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登錄中國裁判文書網,輸入案号查看完整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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