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耗就是地方各州縣在收完賦稅後,要把老百姓上交的碎銀子熔煉後再鑄成銀錠,由于老百姓的的碎銀子純度質量不一,在熔煉鑄錠的過程中一定出現損耗,因此,地方州縣在收稅的時就會以“火耗”為由,多向老百姓收一些賦稅。
火耗又稱“耗羨”、“羨餘”,是正稅之外無定例可循的附加稅,也是默許州縣官在收稅時加征銀兩。因為清初承明舊制,像位極人臣的張廷玉年俸銀才180兩、祿米180斛,七品知縣一年俸祿也不過45兩。州縣官員靠這點俸祿生活難以維計,便加收火耗,朝廷對此雖然清楚也隻能漠然處之。
然而,朝廷的這種态度,長此以往,助長了地方州縣官員的貪欲,他們以火耗之由,瘋狂斂财,便有了“十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之說。這樣老百姓賦稅加重,到了康熙晚年尤甚,腐敗漫延,民不聊生。
雍正上位後,就從抓火耗歸公開始,打擊貪腐,改革稅制,率先在山西試點試行,逐步在各省陸續推廣并實施。從此,“火耗”正式納入清朝政府的财政收入。“火耗歸公”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産生的。
收來的“火耗”銀,雍正朝主要把它用在了三個地方,一是用以各級官員養廉支出,二是用來彌補各級政府的财政虧空,三是支付前兩項開支如還有節餘便作為各地政府的公用基金,用來修城築堤等,也可用作各省間物資運轉的費用。
火耗歸公的好處,就是把征收火耗銀公開化、合法化,變暗收為明收,變亂收為按規定征收率,從而減輕了老百姓的負擔,阻止了地方州縣官員貪腐。同時也樹立了中央權威,減弱了地方财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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