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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客車指标拍賣

汽車 更新时间:2025-01-09 13:36:48

北京市小客車指标拍賣?北京市政府網站21日消息,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商務局、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發布《北京市二手小客車交易周轉指标管理辦法(試行)》,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北京市小客車指标拍賣?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北京市小客車指标拍賣(北京市發布二手小客車交易周轉指标管理辦法)1

北京市小客車指标拍賣

北京市政府網站21日消息,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商務局、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發布《北京市二手小客車交易周轉指标管理辦法(試行)》,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

北京市二手小客車交易周轉指标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本市二手小客車流通行業健康發展、規範經營、依法納稅,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和有關規定、标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二手小客車交易周轉指标(以下簡稱“周轉指标”)是指在小客車數量調控政策下,本市登記備案的二手車流通企業收購二手小客車、辦理二手車銷售發票驗證時所使用的指标。

第三條 周轉指标不限制總量、實行無償配置。

第四條 市交通、商務、市場監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負責周轉指标管理工作。市小客車指标調控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指标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周轉指标的配置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審核申請周轉指标的二手車流通企業在本市的備案信息。

交通、市場監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按照《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章 周轉指标的申請和配置

第五條 二手車流通企業同時使用的周轉指标數量不得超過其在本市合法登記的二手車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内租用的停車位數量或者企業停車位數量。

交易市場以外的二手車流通企業申請周轉指标,應當具有道路停車位以外的固定停車位,且數量不得低于20個。

二手車流通企業在交易市場内租用的停車位數量、企業停車位數量分别由交易市場、本市汽車流通行業協會(以下簡稱“行業協會”)核定并出具證明文件。

第六條 交易市場、行業協會受指标管理機構和二手車流通企業委托,可以為二手車流通企業的周轉指标申請工作提供服務。

交易市場内的二手車流通企業申請周轉指标可以委托交易市場管理單位辦理。交易市場以外的二手車流通企業申請周轉指标可以委托行業協會辦理。

第七條 二手車流通企業申請周轉指标,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在本市的二手車經營備案信息;

(二)交易市場内租用停車位信息或交易市場外固定使用的停車位信息;

(三)申請周轉指标數量。

第八條 交易市場、行業協會應當将核實後的停車位數量、周轉指标使用情況等信息,上傳至北京市小客車指标調控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

指标管理機構通過信息系統配置周轉指标後,交易市場和行業協會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企業并向其發放指标。

第三章 周轉指标的使用

第九條 二手車流通企業使用周轉指标收購二手小客車辦理轉移登記時,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轉移登記事項,确定機動車登記編号,核發《機動車行駛證》、檢驗合格标志,但不制作、不核發号牌。

第十條 二手車流通企業使用周轉指标收購的二手小客車完成轉移登記後,交易市場内的駐場企業須将待交易二手小客車存放在交易市場内,交易市場以外的企業須将待交易二手小客車存放在其固定停車場内,不得上路行駛。交易市場應加強駐場企業的車輛出入管理,行業協會應監督交易市場以外的企業加強車輛出入管理,嚴控待交易二手小客車駛出經營場所。

第十一條 待交易二手小客車完成交易後不産生更新指标。相關車輛辦理完成轉移登記、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等手續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信息系統向指标管理機構反饋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二手車流通企業因注銷、變更經營範圍等原因不再從事二手車經營的,應當提前将待交易二手小客車處置完畢。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周轉指标監管機制,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和租賃周轉指标。對擅自買賣、租賃周轉指标的,指标管理機構不再受理相關企業的周轉指标申請;涉及違法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對于經公安、司法機關等調查确認有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周轉指标确認通知書行為的,由指标管理機構公布指标作廢;已使用周轉指标完成車輛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撤銷機動車登記,由指标管理機構公布指标作廢。

對于虛報企業停車場地信息的、駕駛待交易二手小客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上路的,一年内暫停受理相關企業的周轉指标申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市保險公司或保險拍賣公司需要申請使用二手小客車交易周轉指标的,參照管理辦法中對交易市場以外的二手車流通企業的管理要求,向本市汽車流通行業協會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試行。

來源: 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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