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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題:業主擅改戶門朝向 妨礙通行應予恢複
□ 本報記者 戰海峰
□ 本報通訊員 伍柯聿
業主裝修時擅改入戶門朝向,導緻公共通道狹窄,影響鄰居通行安全産生矛盾,遇到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理?近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一起因鄰居擅改入戶門朝向引起的相鄰權糾紛案件,判決駁回上訴,楊某于判決生效後10日内将進戶門恢複原朝向。
楊某和洪某同住在重慶市涪陵區某小區,是同樓層相鄰兩間房的鄰居,洪某從電梯門到家途中必經楊某房屋入戶門前的公共過道。楊某在新房裝修時,将房屋入戶門由向内開改為向外開。洪某測量發現,小區樓層的公共過道大約是132厘米,一個入戶門約有95厘米,如果入戶門改成外開門的話,打開門時公共過道隻剩不到40厘米的間距,而且住戶開門的時候也看不見門外面的情況。洪某認為,楊某在未取得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更改了入戶門的朝向,不但侵占了公共空間,也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為此,洪某多次與楊某協商,要求楊某将入戶門按照開發商原來的設計,由外開改回内開。楊某則認為,其将入戶門改為外開不一定會造成安全隐患,且其已在入戶門内側安裝櫥櫃,若将入戶門改回内開,需将櫥櫃拆除,為此損失不小,故始終不願意将入戶門改回内開。後因雙方協商無果,洪某訴至法院,要求楊某恢複其入戶門的原始朝向,由向外開改為向内開。
涪陵區法院一審認為,洪某與楊某之間構成相鄰關系,楊某為圖自己方便,在未征得洪某同意情況下,将其房屋的内開進戶門拆除改為外開進戶門,确實給洪某的通行造成了妨礙,即已給相鄰方造成了生活不便,侵害了洪某的合法權益。故楊某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法律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楊某于判決生效後10日内,将進戶門由目前的外開改為内開。
一審宣判後,楊某不服,提出上訴。重慶三中院經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行使權利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二審法官庭後表示,私權利的行使并不完全是自己的事,應以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為前提。民法典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内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同時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現實中,業主買了房也不可以随意裝修,建築物的安全和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都是要考慮的因素,否則可能承擔侵權責任。
相鄰關系是指相互毗鄰的兩個以上不動産所有人、用益物權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根據法律規定産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一方的權利稱為相鄰權。民法典規定,不動産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确處理相鄰關系。相鄰關系是相鄰不動産的權利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延伸或者限制。給對方提供必要便利的不動産權利人是權利受限制的一方。因此,取得必要便利的不動産權利人是權利得以延伸的一方。這種延伸是行使所有權和使用權所必需的。在處理相鄰關系案件中,必須遵循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
其中,方便生活的原則包含以下三層意思:一、堅持以人為本,充分考慮相鄰權利人的生活方便;二、合理限制或者延伸自己的權利,方便相鄰權利人的生活;三、合理安排,盡量減少給相鄰權利人生活帶來不便,不得把自己的方便建立在相鄰權利人的不便之上。由此可知,相鄰關系的不動産權利人在占有使用不動産時,相互對對方造成一定影響在所難免。因此,權利人之間存在協作、容忍義務。但如果一方超越權利邊界,給相鄰方造成生活不便或嚴重影響,超出了容忍義務的範圍,則構成侵權。
具體到本案中,楊某所有的房屋,在開發商交付時,房門為朝内開,現其自行改為朝外開,需符合相應的國家标準并征得相鄰方的同意。《民用建築設計通則》規定,開向疏散走道及樓梯間的門扇開足後,不應影響走道及樓梯平台的疏散寬度,向外開啟的戶門不應妨礙公共交通及相鄰戶門的開啟。本案中,洪某與楊某兩家距離較近、樓道較窄,楊某将入戶門改為外開,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同時,洪某在發現楊某擅改入戶門朝向後,即表示不同意,而楊某不管不顧,其擅自改裝入戶門的妨害行為已超過洪某必要的容忍義務範圍。據此,法院判決楊某自行将入戶房門改回,以消除安全隐患,維護涉案樓層其他住戶的合法權益。(戰海峰 伍柯聿)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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