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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入學資格複查工作辦法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30 21:15:50

可以取消犯錯新生的入學資格,但理由必須嚴謹充分

晨霧 / 文

新生入學資格複查工作辦法(可以取消犯錯新生的入學資格)1

9月22日,湖南城市學院在官網首頁“通知公告”欄目發布了《關于取消土木院新生王棟入學資格的情況通報》,從《通告》内容看,王棟受到的處罰既不是開除,也不是退學,因為他應當尚未取得學籍。而是“取消王棟入學資格”。這是什麼意思呢?當一名考生參加了高考并填報了某所高校,經過高校和省級高招辦審核批準錄取并簽發了錄取通知書,這位考生就取得了這所學校的入學資格。而目前王棟因為發布“不愛國”的言論,被高校認定不符合入學條件,故取消其入學資格。換句話說,就是剝奪了王棟入學學習的權利。這應當是高校對新生最嚴重的處罰了。

新生入學資格複查工作辦法(可以取消犯錯新生的入學資格)2

不少網民認為王棟的這個錯誤非常嚴重,就應當這樣做。這是王棟咎由自取。但是我們國家正在走向一個法制的國家,無論做什麼決策,哪怕是槍斃罪大惡極殺人罪犯,都有嚴格法定程序。湖南城市學院取消王棟的入學資格,必然需要有充分依據的。我們從學院發布的《通告》上能看到四條法規依據。讓我們一條一條看看,王棟所犯錯誤是否達到了必須“取消其入學資格”。

依據1,《國家招生考試規定》的有關條款

我們找不到這個文件。如果沒有這個文件,或者雖然存在這個文件,但隻是内部文件不能公開。那麼這樣的文件是不可以作為處罰依據的。因為看不到的規定是無法遵守的。

依據2,《湖南省2018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有關條款

我們查閱了《湖南省2018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其中疑似相關的有第1條和第19條。第1條是關于報名資格的規定。第19條是關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認定。

1.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1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由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無工作單位的考生由所屬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鑒定)對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鑒定内容應完整、準确地記載于考生報名登記表。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第1條和第19條都是關于是遵守或違反憲法的事項。即便我們先假設發生在9月19日淩晨王棟的“不愛國”言論違反憲法了,由于考生已經完成了高考報名和考試錄取,顯然證明他是符合第1條報名資格的規定,同時也沒有證據證明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發生在9月19日淩晨王棟的“不愛國”言論是“未來的行為”,并不能證明他在高考報名的時候不符合報名條件或者是“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

最主要的是《湖南省2018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沒有一條是符合這位王棟錯誤言論能導緻“取消入學資格”的相關的規定。

依據3,《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章第九條

第九條 學校應當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章第九條隻規定了“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并沒有能夠證明王棟的“不愛國”言論違反了哪一條“國家招生考試規定”,足以導緻取消其入學資格。

依據4,《湖南城市學院學籍管理規定》(湘城院發〔2017〕91号)第一章第二條之規定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三個月内,由各二級學院審閱本院學生檔案,學生工作部(處)組織有關部門對其進行政治思想品德、心理和身體健康複查,複查全部合格者準予注冊,正式取得湖南城市學院學生學籍。不符合招生條件者,應根據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被錄取者,不論何時發現,一經查實,由教務處、招生就業處審核,報校長辦公會審定,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取消其學籍,退回父母或撫養人所在地;情節惡劣的,轉請有關部門查究。

《湖南城市學院學籍管理規定》第一章第二條對新生入學三個月内“取消其入學資格”的工作程序作出詳細的規定。仍然缺少充足的理由說明王棟的“不愛國”言論違反了哪一條規定,足以導緻取消其入學資格。

湖南城市學院發布通告所公布的四條依據,第一條不存在或者沒有公開無法遵守,後三條中沒有一條足以說明發生在9月19日淩晨王棟的“不愛國”言論違反了哪一條規定,足以導緻取消其入學資格。所以湖南城市學院取消王棟入學資格的理由并不充分。

如果有人說根據《湖南省2018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第1條和第19條。認定9月19日淩晨王棟的“不愛國”言論違反憲法,認定其現在不符合高考報名資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是否可以取消其入學資格呢?我認為不可以。為什麼呢?法規是一件十分嚴肅的事情,第一,用于定義報名資格的規定不能随便挪用來作為取消入學資格。第二,“未來違規”不能随便用來推斷和确定“從前也違規”。第三,即便是現在依據《湖南省2018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第19條發現王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湖南城市學院是否也應當按照第19條提到的,給王棟“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的機會并提供證明材料”呢?《通告》中根本就沒有提及王棟“不愛國”言論發生後,校方是否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王棟本人是何種态度?是否對錯誤有認識?

所以湖南城市學院應當重新審視王棟的“不愛國”言論。對王棟進行嚴厲的批評教育,敦促其進行深刻檢查。如果确實需要因此取消其入學資格也并不是不可以,一定要逐條指出,王棟違反了哪一條規定的哪一條哪一款了,給出足以使其取消入學資格的嚴謹充分的理由。這樣對教育其他學生都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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