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消防設施多久維護檢查一次?
PSCReady:這個問題不好一句說清楚回答,要結合船旗國/IMO通函,PSCReady結合MSC Circ. 1432通函的要求,在文末做了表格,大家可以參考。
消防設施檢查維護保養相關依據:SOLAS 2000修 14.2條,這一條引用了MSC Circ. 1432,讓這個通函也變成了強制性。
消防設施包括防火設施和滅火設施兩個部分,SOLAS 2000修 14.2條從防火設施/滅火設施/保養三個方面提出了要求:
PSCReady提醒各位在編制本船消防設施的保養計劃時,一定要包含MSC Circ. 1432要求的内容,如果船旗國有特殊要求也應包含在内。
PSCReady對通函進行了整理,大家可以根據下表的内容,和自己的編制計劃進行對照。
消防設施檢查周期表
下面解釋下大家比較糾結的兩個問題:
問題一:消防設施的檢查是否可以由船員完成?
PSCReady:消防設施的維護方案(maintenance plan)包含Maintenance, testing and inspection三個部分,從公約本意上并沒有指明哪些項目船員可以做,哪些船員不可以做,周檢/月檢項目必然是船員來做,至于年檢和五年檢一般由第三方來做。
并不是船員不能做,而是船上不具備條件,即使自己做了,船級社也不認可!比如CO2的瓶頭閥,第10年要做壓力試驗,船員哪裡做的了。
問題二:年檢項目有誰來做?
這個問題其實在于船旗國規定,船旗國如果要求第三方去做,需要第三方,如果不要求,則可以自主選擇,大題上說船級社要求出證書的需要第三方檢驗,不需要出證書的,船員自己可以檢查。
以香港船旗國為例,明确說明手提滅火器的年檢可以由competent person(大副/大管以上人員)完成檢測。
實際操作中,船旗國授權各RO開展檢驗發證工作,消防設施的檢驗牽涉到船舶設備安全證書(SE)的發放,有的船級社要求驗船師隻有看到消防設施的檢驗證書才會勾選SE中對應的項目,然後才發證。
從檢驗這個生态鍊條上講,主管機關授權RO開展船舶檢驗工作,RO直接負責船舶的建造和檢驗質量。實際操作中RO的驗船師并非十項全能,專業能力不足,會将相對專業的檢驗項目委托給第三方(統稱為:船舶檢修檢測服務機構)來做,這背後是一個大生意。
拿我國舉例,授權的RO隻有CCS,CCS授權并管理第三方船舶檢驗機構。
理論上這麼一層遞進關系應該能把工作幹好,實際上卻難以令人滿意,經常會出現檢驗報告弄虛作假,不檢修出報告,檢修人員不合格等情況,很難指望CCS把第三方機構管理妥當。
好在去年出台了:《船舶檢修檢測服務管理辦法》及《船舶檢修檢測服務機構技術條件》,要求CCS進一步約束管理船舶檢修檢測服務機構,遺憾的是CCS是一個事業單位,沒有執法權,怎麼管理呢?
頂多是撤銷其檢驗資格,不讓他們幹了,也沒有别的辦法,當然如果能夠嚴格執行,退出和進入機制暢通,相信能夠有一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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