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在明朝的政治機構體系中,存在着一個統稱為“六科”的政治機構,它不隸屬于外朝,亦不隸屬于内廷,而是由明朝統治者直接統轄,但有意思的是,“六科”的官階卻是小的可憐,最高僅為“正七品”,甚至有一段時間還被降為了“正八品”,明顯與其所擁有的封駁、監察、選官、廷議等諸多“大權”極不相稱。不過之所以會出現這種現象,其實也隻是明朝統治者出于集權的需要,這才刻意營造出這種“以小制大”的政治格局罷了。
明朝六科官員示意畫像插圖
所謂六科,指的便是明朝政治機構體系中的“吏、戶、禮、兵、刑、工”六科,顧名思義,這是一個針對明朝“吏、戶、禮、兵、刑、工”六部而設立的政治機構。
而由于其前身是來自于明朝的“給事中”,隻不過在明洪武六年(1373年),明太祖朱元璋改制,“設給事中十二人,秩正七品,始分為六科”,正式将“給事中”分化為六科以後,這才正式确立了“六科”之名,所以也可以将這六科統稱為“六科給事中”。——《明史·職官三》
明太祖朱元璋畫像插圖
六科“官階”低但是據史書資料來看,在明太祖朱元璋于“明初,統設給事中”之時,“給事中”的官職并非上文所說的“正七品”,而是“正五品”,雖不算高,但也屬于明朝那“九品十八級”官階體系中的第九級,屬于中層。——《明史·職官三》
這是個什麼概念呢?明朝的“武英殿大學士”,以及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改制以後執掌“量刑之輕重”的“大理寺丞”,便是“正五品”官職,但是單說文官的官階體系難免會有些模糊,無法量化,所以也就無法形成一個具體的概念。
那麼咱們就從明朝的“武臣”官階體系去說,在明朝的武臣官階體系中,最容易量化的“正五品”官職便是“正千戶”了。顧名思義,就是負責掌管一千戶軍戶的武官,這麼看的話,那這“給事中”在明初的政治地位其實還是不錯的。
但是在洪武六年(1373年),明太祖朱元璋針對“六部”,将“給事中”改制分設“六科”以後,卻直接把“正五品”的官階降到了“正七品”,甚至于洪武“二十四年,更定科員,每科都給事中一人,正八品”,俨然是把“六科”所屬官員的最高官階進一步降到了“正八品”。——《明史·職官三》
建文帝朱允炆示意畫像插圖
直到建文帝朱允炆執政時期,“改都給事中,正七品”以後,“六科”才算是又回到了“正七品”,但要說其地位,其實也就等同于明朝“知縣”一級的“芝麻小官”。——《明史·職官三》
那麼問題來了,既然這“六科”直屬皇帝一人管轄,且主要是針對“六部”而設,那為何卻僅僅隻給“正七品”這樣一個“芝麻官階”呢?
畢竟按照明朝“六部尚書”的官階标準來看,其在明初,“洪武元年始置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之時,尚書的官階是“正三品”,後來更是被建文帝提升到了“正一品”,繼而等明成祖朱棣登基後,雖恢複明太祖朝舊制,但是在尚書官階上,卻也是将其提升到了“正二品”。——《明史·職官一》
如此天差地别的官階差距暫且不提,單是由明朝統治者直接統轄這一點,就屬實有點莫名其妙,明朝統治者為何會費心費力的去親自統轄這官階極為低微的“六科”呢?
這就還要從“六科”的具體職能開始說起了,因為按史書上的記載來看,這“六科”其實擁有着“封駁”、“監察”、“選官”、“廷議”等諸多大權,實打實的一個“重權”機構。試問,對明朝統治者而言,他會放任集諸多大權于一身的“六科”不管,然後讓其由其它政治機構統轄嗎?自然是不會的。
明朝皇帝诏書(局部)示意插圖
一、六科的“封駁權”先說這“六科”的“封駁權”吧,所謂“封駁”,即是指“封還并對诏敕之不當者加以駁正”,顧名思義,就是有審核诏書的大權。
而據史書資料的記載來看,“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頒之;有失,封還執奏”,意思就是說,即便是皇帝的诏書出現失誤,六科也有權将其封還重新拟定,在這裡我們暫且先不提其在具體執行過程中能否行之有效。——《明史·職官三》
因為單就這一條所表達的意思來看,就足以證明“六科”的權限之大了,畢竟這一條就意味着“六科”完全能對明朝的“立法”事務進行幹預。
何謂“立法”?就是制定律法政令,而律法政令又是一個政權的根基之一,任何一條律法政令的制定,哪怕隻是其中某一個并不起眼的小細節出現變化,都有可能影響到政權的方方面面。
隋末農民起義示意畫像插圖
如果是出現“好”的變化還好說,造福于社稷;但是出現“壞”的一面呢?筆者說輕者勞民傷财,重者害民亡國一點都不為過吧?
就像封建時期那數不勝數的“農民起義”事件,有絕大多數都是因為統治者在拟定律法政令時出現失誤所緻。
諸如隋末農民起義,百姓都因為繁重的徭役民不聊生了,統治者卻不去考慮百姓的吃穿用度,而是一味的“加賦”、還對外用兵,試問,如果有人及時阻止剝削條例的下發,是不是就有可能避免起義的爆發呢呢?
再比如賦稅體系被有心人利用,繼而在征收賦稅之時,将每一項賦稅的數目都增加一點點,看似不多,但整合到一起可就不一定了。若長此以往,勢必會積弊成疾,從而導緻百姓無力承擔,隻能是發動起義,抵抗這無休止的剝削。
所以,明朝“六科”這封駁權,不可謂不重,更别提除了有權封還皇帝的诏書以外,明朝律法同樣規定,“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類抄出,參署付部,駁正其違誤”,六科對所有官員的奏疏同樣有着“封駁之權”。——《明史·職官三》
明朝六科官員巡察京營示意畫像插圖
二、六科的“監察權”至于六科這“監察權”,同樣是個了不得的大權,掌“稽察六部百司之事”,顧名思義,就是有着監察“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及其它諸司之權。
事實也确實如此,“凡京營操練,統以文武大臣,皆科道官巡視之”,其目的也正是為了“稽其什伍,察其存逸閑否,以教其坐作、進退、疾徐、疏數之節”,繼而也有權根據這監察結果對京營進行“賞罰,調兵食,紀功過,以黜陟之”。——《明史·職官三》
對“六部百司”同樣如此,就好比明神宗“朱翊鈞”執政時期,内閣首輔張居正在推行“考成法”之時,先是明令要求六部要提前把政務預估一個完成期限,然後分别記在三個“文簿”上,繼而要求六部除了自留一本底冊以外,還得将另外兩本“一本送科注銷,一本送内閣查考。該科照冊内前件逐一附簿候查。”——《張文忠公全集·奏疏三》
再比如明朝的“官員考核制度”,“内外官考察自陳後,則與各科具奏”,顧名思義,就是在完成考察以後,内外官的考察記錄都要呈交到“六科”的手中進行核查。——《明史·職官三》
這種種案例所體現的,就正是這“六科”對“六部百司”的監察大權。
如若我們再結合“六科”同樣分化為“吏、戶、禮、兵、刑、工”六個小部門的體系來看,相信大家也不難看出,“六科”的監察範圍極為龐大,幾乎可以說是大到“吏部引選”,也就是吏部舉薦選拔官員,小到“監訂禮部儀制”,也就是制定禮儀什麼的,“六科”都有涉及。——《明史·職官三》
明朝科舉示意畫像插圖
三、六科的“選官權”再說這“選官權”,選官好說,就是選拔官吏,而“六科”雖沒有直接的官員選拔權,但是其卻可以在“鄉試充考試官,會試充同考官,殿試充受卷官”,換言之,明朝科舉體系中那四場考試,光“六科”有權參與的就占了三個。——《明史·職官三》
而剩下的那個“童生試”,其實就跟我們現在的“初中”入學考試差不多,對明朝官場影響不大。
但從“鄉試”開始,可就完全不一樣了,鄉試所考取的是舉人,除了最基本的待遇會有所提升以外,“舉人”還有機會進入明朝的“國子監”進行學習,繼而參加下一步的考試。
再加上自洪武十六年(1383年)開始,明太祖朱元璋下诏“命天下學校歲貢士于京師”以後,國子監就俨然成了明朝統治者的“官員選拔”基地,對其極為看重。——《明史·太祖三》
這意味着什麼,意味着如果考生中舉了,那人生軌迹基本就可以說是徹底改變了,隻要進入國子監就有機會去入朝為官,而這場考試的主考官,赫然正是由“六科”官員擔任。
即便是下一步的“會試”,六科官員也可以擔任“同考官”,這所謂的同考官,可不僅僅隻是與其他官員一起監考,其同時還有着“總裁閱卷”之權,至于最為重要的“殿試”,也就是由皇帝親自閱卷的考試,六科官員也可以在其中扮演一個“受卷官”的角色,也就是負責“收卷”的官員。
縱觀以上種種官職,無一不是極為重要的中樞官職,很輕松的就能實現對考生成績的幹預,這也就足以表明,六科雖然沒有直接選拔權,但其對明朝選拔官吏之時所造成的間接影響也是極為深遠的。
明朝廷議示意畫像插圖
四、六科的“廷議權”最後再來講講這“廷議權”,若是按照“廷議”的自身屬性來看,其“事關大利害,則下廷臣集議”的特性就足以表明這是一項極為重要的政治權力。——《明史·列傳第八十四》
那這界定範圍可就廣泛了,對于封建政權而言,軍政、國政、财政、立君、立儲、郊祀、典禮等諸多事項,都可以說是大事。就好比明世宗執政時期的“大禮議之争”,就曾圍繞"繼統"與"繼嗣"的禮儀形式問題而展開了多次“廷議”。
而且圍繞着廷議所衍生出來的“大臣廷推,大獄廷鞫,六掌科皆預焉”的現象,也足以表明六科在“廷議”之時占據的比重屬實不小。——《明史·職官三》
所謂“廷推”、“廷鞫”,便是這廷議之時的一些有關“人事升補任用”、以及“在朝堂上審訊”之事,就好比弘治元年(1488年),由于安順伯薛瑤、以及右都督範瑾等不職事的緣故,“六科十三道官交相劾奏”,而明孝宗也當即就下诏“令兵部會各部三法司堂上官評議,有可取者,姑留供事。”——《明穆宗實錄·卷五十五》
一方面證明了六科在“廷議”中的重要政治地位,另外一方面也說明了六科其實還有着“發動廷議”之權。
六科官員示意畫像插圖
“官階低下”的六科為何會被明朝統治者親自統轄綜上所述,相信大家應該能對“六科”權力的大小做出一個系統的判斷了吧?顯然單憑六科手中所擁有的封駁、監察、選官、廷議等大權,就足以支持他們涉及到明朝的各項政治事務當中,
而對明朝統治者而言,一個掌握如此大權的機構,甭管他官職再低,也是萬萬不會放手讓其它政治機構去統轄的。
畢竟一旦“六科”被别有用心的大臣掌控了,也就意味着政權将會迎來一場“颠覆性”的變革,明朝統治者自然不願意看到這個結果。
所以明朝統治者在賦予“六科”諸多大權的同時,亦是對六科官員的升遷任免抓的極為嚴格。
首當其沖,就是“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顧名思義,就是但凡與朝中王公重臣有一定親戚關系的,都不能擔任“六科”官員。——《明史·職官一》
此舉無疑是為了确保“六科”官員能不被官僚集團所控制,與此同時,亦是為了讓六科在行使權力之時,能夠不徇私枉法,或者是偏袒跟他有關系的官員,從而保證統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也就相當于是在确保“執法”的公正性。
明朝官員畫像插圖
再者,明朝史料還曾明文記載,對于六科官員的選拔,必須是“非識逢大體者不可畀也”,也就是說,隻有那些識大體,有大局觀的人才能有機會充任“六科”為官。——《明史·職官三》
這一條所表達的理念其實與上一條大同小異,都是為了保證“六科”執法的公平、公正,從而讓六科能夠恪守本心,一心一意的為明朝統治者辦事,不偏袒偏私、徇私枉法。
由明朝統治者親自統轄的用意也正是如此,目的就是為了能夠更有效的尋找到統治者眼中的賢良之士,而不是由其他官員所舉薦的官員,畢竟如此一來,那官員的德行、能力不就無法更好的保證了嗎?
而且由于是由其他官員舉薦,所以難免就有可能跟着舉薦的官員關系甚密,那豈不是就違背了“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的初衷嗎?雖可能并無血緣關系,但殊途同歸,最終的目的是一緻的。
所以,明朝統治者設立“六科”,并将其獨立于明朝政治機構體系之外,且隻由皇帝統轄的用意也就很明顯了,說白了就是“皇權意志”的體現,而“六科”則正是将“皇權意志”具象化的一個“載體”。
明朝集權示意漫畫插圖
明朝統治者為何要通過“六科”來營造“以小制大”的政治格局明朝統治者之所以要通過“六科”來營造“以小制大”政治格局的原因,其實就如序言中所說,是為了滿足統治者“集權”的需要。
所以,對于這個問題,我們其實并不用從六科那“正七品”的芝麻官階去入手,畢竟廷議、監察、選官、封駁大權就在那放着,這可是其它政治機構所遠遠沒有的待遇。
而且就事實來看,“六科”固然官階低微,但無疑對其它政治機構的制衡效果還是很明顯的。所以,如果真要說明朝統治者是為了營造“以小制大”的政治格局,這才重用“六科”的話,其實還不如說這隻是明朝統治者加強集權的一個“障眼法”罷了。
明朝統治者示意漫畫插圖
筆者之所以要這麼說,屬實是因為“六科”那低微的官階中,其實還潛藏着明朝統治者的另外一層用意,那就是“抑制”六科。
對明朝統治者而言,既然已經給了六科諸多大權,那麼再給六科一個堪比其大權的“官階”顯然就沒有必要了。
否則“六科官員”如果仗着其大權行兇作惡怎麼辦?
另外,以“六科”那諸多權力的重要程度來看,其勢大後所可能導緻的後果無疑是很嚴重的,甚至比明朝中後期那“宦官”以及“權臣”擅權的現象還要可怕,畢竟其影響範圍實在是太廣了,幾乎涉及到了明朝政治體系的方方面面。
但如果隻給“六科”低等官階的話,那意思可就不一樣了,由于封建時期的“等級觀念”極為濃厚,特别是在政治體系之中,這份“等級差異”就顯得更為劇烈。
而隻給“六科”官員低等官階的話,無疑就等同于是賦予了“六科官員”一種強烈的危機感,誰讓明朝官僚體系中還有很多“知縣”一級的官員呢!想要重新找一個簡直不要太容易。
如此一來,也就在潛移默化之間讓“六科官員”面對一些大是大非的問題之時,往往出于顧慮而力不從心,從而也就讓“封駁權”變得名不副實,否則萬一統治者一個不開心,就罷了他的官怎麼辦?
畢竟“六科”官員也是要靠那為數不多的俸祿養家糊口的不是嗎?而這份經濟壓力,無疑也就會讓“六科官員”在辦事的時候更為上心。
再加上“六科”與生俱來的大權優勢,以及明朝“對品改調”制度的影響,因此,出于公平的考量,“六科”官員在“任滿調任”之時往往都隻會升遷,而不是像其他官員那般平級對調。——《萬曆會典·卷五·改調》
明朝官員示意畫像插圖
結束語而明朝的統治者也正是抓住了這幾點,使得六科的“封駁權”逐漸變成了隻針對“文武百官”而不針對“皇權”的模樣,真正的讓“六科”成了“皇權意志”的載體,成了明朝統治者“促進中央集權”、“加強君主專制”的工具。
正如朱元璋所說的,“事皆朝廷總之。所以穩當”,當所有的政治事務都受到皇權影響的時候,明朝統治者的目的就實現了,畢竟再怎麼說,明朝曆代統治者的最終目的,終究還是為了“集權”啊。——《大學衍義補·卷五》”
因此,若是單就“六科”對明朝統治者所起到的作用來看,明朝“六科”的出現,屬實對明朝統治者整頓吏治、制衡官僚勢力、以及加強皇權、促進中央集權等方面都具有着極為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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