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上午,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掃黑除惡專項鬥争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了2018年以來海東市兩級法院專項鬥争工作的開展情況,并公布了五起涉惡犯罪典型案例。
(一)陳啟某等人敲詐勒索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被告人陳啟某利用同學、同鄉等關系,糾集被告人張世某、李旦某某、安公某某、王花某某、張永某等人,形成以陳啟某為首要分子,以李旦某某、安公某某、王花某某、張永某、張世某為重要成員的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陳啟某、張世某、李旦某某、安公某某、王花某某、張永某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某經融資産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義進行非法讨債,在互助縣林川鄉多次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陳啟某組織并參與敲詐勒索作案三起、被告人李旦某某、安公某某、王花某某參與敲詐勒索作案三起、被告人張永某、張世某參與敲詐勒索二起。
互助縣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啟某、張永某、李旦某某、安公某某、王花某某、張世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敲詐勒索的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互助縣法院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以及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情況,對被告人陳啟某等六人以犯敲詐勒索罪分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訴。
(二)李某等四人故意傷害、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案
被告人李某指揮安排吳有某(已處刑)利用同鄉、朋友等關系,并網絡社會閑散人員,糾集被告人白金某及王文某、胡生某、李才某、李棟某(均另案處刑)等人成為相對固定的團夥成員,結成惡勢力犯罪團夥。自2014年9月至2018年1月間,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實施故意傷害、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在互助縣威遠鎮及周邊地區,逞強争勝,插手民間糾紛,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李某組織參與故意傷害作案一起、聚衆擾亂社會秩序一起、敲詐勒索二起、尋釁滋事三起;被告人白金某參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一起、敲詐勒索作案一起;被告人索金某、張貴某參與敲詐勒索一起。
互助縣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夥同他人共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緻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李某、白金某夥同他人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緻使生産、經營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且均系首要分子,其行為已構成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告人李某、白金某、索金某、張貴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參與作案二起,數額巨大。被告人索金某、張貴某以黑惡勢力名義參與作案一起。被告人白金某參與作案一起,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李某逞強耍橫,多次随意毆打他人,緻兩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以及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情況,對被告人李某等四人以犯故意傷害罪、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分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至二年不等的刑罰。一審宣判後,部分被告人不服,向海東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目前本案正在二審審理中。
(三)韓某甲、韓某乙、喇某某利用軟暴力尋釁滋事罪案
2017年底至2018年3月期間,被告人韓某甲、韓某乙、喇某某經常糾集在一起,結成相對固定的惡勢力團夥,夥同他人在循化縣城餐廳、賓館利用客人玩麻将不敢報警的心理,采取多人進入包廂、房間以不給錢不走等軟暴力方式給客人施加心理壓力,多次向他人強拿硬要錢财或占用網吧機位影響經營活動,為非作惡,嚴重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侵害了公民人身、财産安全,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循化縣法院認為,被告人韓某甲、韓某乙、喇某某夥同他人多次到經營場所逞強耍橫,采取滋擾、糾纏等軟暴力手段強拿硬要公民财物,危及人身、财産安全,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韓某甲、喇某某犯罪時均不滿十八周歲,依照刑法有關規定,結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對二被告人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韓某甲在緩刑考驗期限内犯新罪,依法撤銷緩刑,數罪并罰,對被告人韓某甲、韓某乙、喇某某分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年、二年六個月。當庭宣判後,三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訴。
(四)馬文某等農村宗派惡勢力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案
2014年,被告人馬文某以賄選方式非法取得村委會主任職務,并于2017年12月當選為該村黨支部書記。自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馬文某會同其弟馬偉某,多次糾集被告人馬某某都、馬成某、馬某某四等人,形成以馬文某、馬偉某為首要分子,馬某某都、馬成某、馬某某四為重要成員,馬某某布、馬而某、馬海某為一般成員的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在長達八年的時間裡,利用家族、宗派勢力長期把持基層組織政權,并以暴力恐吓相威脅,逞強耍橫、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群衆,幹預正常宗教事務,暴力抗法,多次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犯罪活動,嚴重侵犯了他人人身财産權益,擾亂了社會生活秩序,破壞了社會穩定,在當地造成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馬文某、馬偉某參與敲詐勒索作案一起、尋釁滋事作案三起;被告人馬某某都、馬成某、馬某某四參與尋釁滋事作案二起;被告人馬某某布、馬而某、馬海某參與尋釁滋事作案一起。被告人馬文某、馬偉某、馬某某都、馬成某參與村幹部賄選違法事實一起。
化隆縣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文某、馬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威脅、滋擾等方式強行索要他人财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馬文某、馬偉某多次糾集被告人馬某某都、馬成某、馬某某布、馬某某四、馬而某、馬海某随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馬文某、馬偉某系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馬某某四在參與的兩起尋釁滋事犯罪中均起到了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馬某某布、馬而某雖然均參與一起犯罪,但在各自參與的犯罪中都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馬文某、馬而某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後,在五年内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對馬文某等人分别判處十四年六個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對被告人馬文某判處罰金三萬元,對被告人馬偉某判處罰金二萬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馬文某、馬偉某、馬某某四、馬某某布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目前此案正在二審審理中。
(五)劉某等十三人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故意傷害、聚衆鬥毆案
2016年以來,被告人劉某、馬玉某依靠同學、朋友、鄰居等關系,糾集被告人馬明某、冶曉某、張某、張文某、白某、馬某、楊某、馬國某(另案處理),結成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團夥,依仗人多勢衆,為争強好勝,借助所持有的砍刀等兇器及顯露身上所繪紋身作為威懾,在民和縣川口鎮及周邊地區無事生非、逞強耍橫,多次實施暴力收債、随意毆打他人、聚衆鬥毆等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擾亂了當地的社會正常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劉某、馬玉某、馬明某、馬某、張某、白某、冶曉某、楊某随意持械毆打他人,為追讨非法債務,持兇器恐吓他人或無故打砸店鋪,情節嚴重,八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其中被告人劉某、馬玉某作案四次,被告人馬明某作案三次,被告人白某、馬某作案二次,被告人張某、楊某、冶曉某均作案一次。
被告人劉某、馬玉某、馬明某、冶曉某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毆打情節,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馬玉某、楊某、張某、張文某、陳玉某、朱志某、索偉某在公共場所持械聚衆鬥毆,破壞公共秩序,故七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聚衆鬥毆罪。被告人張文某故意毆打他人,緻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民和縣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對劉某等13名被告人分别處以十三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對劉某、馬玉某分别并處罰金10000元人民币,對随案移送的相關财物依法沒收。本案經兩天半時間的審理,于5月24日上午當庭宣判,被告人尚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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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徐順凱
編輯: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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