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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後要補簽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04 10:44:13

合同到期後要補簽嗎(合同補簽和合同倒簽到底怎麼用)1

正常的業務開展流程是:談判協商——簽訂合同——履行合同開展實際業務活動——合同終止,但是,實際工作總是很難與理想狀态達到完美的契合,因此,實踐中就出現了合同補簽和合同倒簽這樣的非理想狀态的業務開展模式。

一、什麼是合同補簽和合同倒簽?

合同補簽是指在具體的業務履行過程中或者履行完畢後,雙方才簽訂書面合同并且合同标明的簽訂日期即為合同實際的簽訂日期。此時,合同業務開展時間早于合同簽訂時間,此時存在合同業務實際開展時間和合同标明的簽訂時間兩個不同的時間點。

合同倒簽是指在具體的業務履行過程中或者履行完畢後,雙方才簽訂合同并且合同标明的簽訂日期早于合同實際簽訂日期,此時存在合同業務開展時間、合同标明的簽訂時間和合同實際簽訂時間三個不同的時間點,但形式上仍然是兩個時間點(合同業務開展時間和合同标明的簽訂時間,合同實際簽訂時間從合同文本本身是無法體現出來的)。

合同到期後要補簽嗎(合同補簽和合同倒簽到底怎麼用)2

二、合同補簽和合同倒簽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一般來說,合同補簽對合同的效力沒有影響,雖然合同業務開展在前,合同簽訂時間在後,但是根據民商事領域意思自治的原則,隻要合同雙方同意,完全可以相互追認對方在合同簽訂日之前的相關業務行為,将其統一納入到合同項下。

也許有人會問,合同成立生效在後,合同業務開展在前,那麼前期業務開展的依據是什麼?提出這種問題的人是片面理解了合同的形式,在書面合同簽訂之前,雙方也成立了相關的合同,隻不過這個合同不是以書面形式呈現出來的,而是以“一方履行-一方接受”的形式表現出來,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因此,以這種實際履行形式成立的合同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所以,合同補簽隻是将早已經成立的合同以書面的形式表現出來,并不是标志着合同的成立,因此,補簽這一行為并未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也并未對合同主體造成負面影響(合同風險是存在于合同條款本身、合同履行過程相關證據的留存以及合同相對方的誠信狀況,而不是在于合同補簽這一方式)。

一般情況下,合同倒簽同樣對合同效力沒有影響,因為根據意思自治,合同雙方完全可以讓雙方接受合同規則約束力的時間提前到合同倒簽時間,而不是必須受限于自合同實際簽訂時間之日起方可接受合同規則約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第十九條規定:“财産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二十條規定:“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标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由此可見,法律對屬于合同基本信息的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是完全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那合同雙方自主約定合同簽訂時間也是應當得到尊重的(哪怕自主約定的合同簽訂時間與合同實際簽訂時間不一緻)。

因此,合同補簽和合同倒簽隻是合同主體意思自治範圍内對合同簽訂方式和簽訂時間的選擇,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補簽和合同倒簽的負面影響,僅是頻繁出現的合同補簽和合同倒簽現象表明公司的規範管理做得不到位或者合同審批流程滞後導緻無法與實際業務的開展做好銜接。所以,合同補簽和合同倒簽現象的頻繁出現是提醒管理者要重新開始審視公司内部的管理流程的信号。

三、選擇合同補簽還是合同倒簽?

如果真的出現業務開展後方簽訂合同的情況,還是建議選擇合同補簽較好,因為合同的各項審批流程及時間點均在公司内部系統(比如OA系統、紙質的合同審批表之類的)留下了痕迹,如果選擇合同倒簽的方式,則容易造成各項時間點存在矛盾的情形,遇到審計或者外部檢查的時候對這個問題可能需要做大量的解釋工作,那還倒不如一開始就實事求是,什麼時候合同審批完成、什麼時候實際簽訂的合同,就在合同上寫實際日期,合同補簽并不會影響合同效力,而且還能節省大量不必要的解釋工作。

但是在勞動法領域,合同補簽和合同倒簽會對合同主體産生差異較大的實質影響。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因此如果存在用人單位沒有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或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假如筆者是用人單位方,則會選擇合同倒簽的方式。

因為采用合同補簽方式的話,從實際用工之日或前次勞動合同到期日至現在簽訂或者續簽勞動合同之間明确會看得到一個空白期,勞動者有權根據這份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空白期的二倍工資。

但是如果采用合同倒簽的方式,從合同文本上是看不出這個空白期的,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空白期的二倍工資,則必須提出其他證據證明這份勞動合同是屬于勞動者非自願的合同倒簽且存在空白期,否則,合同倒簽時間即為合同實際簽訂時間,用人單位已經視為履行了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不用支付二倍工資,此種情況下勞動者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同理,如果筆者是勞動者一方,則會選擇采用合同補簽,保留主張二倍工資的主動性。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合同補簽和合同倒簽對合同效力基本沒有影響,對雙方也基本沒有負面影響,但是可以作為檢驗公司内部管理質量的一個标準,且建議采用合同補簽方式較好;在勞動法領域,二者存在較大差别,建議用人單位選擇合同倒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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