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準予扣除項目-以前年度虧損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财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緻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
企業納稅申報表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過程是: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增)-納稅調整減少額(納稅調減)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條例和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納稅調增包括:
稅法規定的應稅收益會計未予确認 Ø稅法規定不可以扣除的會計予以扣除 Ø稅法規定了扣除标準和限額的會計超标準和限額扣除
二、收入總額
企業以貨币形式和非貨币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銷售貨物收入;
提供勞務收入;
轉讓财産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接受捐贈收入;
其他收入。
貨币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
非貨币形式,包括固定資産、生物資産、無形資産、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
企業以非貨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确定收入額。
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确定的價值。
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産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築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遊、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轉讓财産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産、生物資産、無形資産、股權、債權等财産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确認收入的實現。
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将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确認收入的實現。
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産、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産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确認收入的實現。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标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确認收入的實現。
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币性資産、非貨币性資産。
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産的日期确認收入的實現。
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産溢餘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确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彙兌收益等。
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确認收入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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