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子加上女方名字離婚時要分女方一半。
1. 婚前已全款付清的房産屬于個人财産,本來和對方無關,離婚時不需要進行分割。
如果婚後在房産證上加上了對方的名字,法律上認為是一種對妻子的贈與,需要分給對方一半。即使婚前房産有父母的出資,父母也沒法反對這件事情。
如果隻是口頭承諾有女方的,或者書面表示願意贈與女方,或者離婚時在《離婚協議》中表明願意贈與女方,但都沒有在房産證上加名字,那麼男方是可以随時反悔的。
2. 如果是婚前的房産婚後夫妻雙方合同還貸,那麼婚前的部分屬于個人财産,共同還貸部分要分出一半給對方補償。
如果婚後加上了對方名字,那麼就不區分婚前婚後部分,按房屋現值給對方一半。
秦嘉澤離婚律師團隊曾接待了這樣一起案件,男方在婚前買了房,首付五萬是他姐姐提供的,女方結婚後一直照顧家庭,男方賺錢還貸十五萬,還完貸款正好趕上08年左右北京房價大漲,2020年離婚時就要按照還貸部分占房屋總價值的份額(四分之三)的一半,也就是八分之三的房屋先價值,支付女方補償款,将近要給女方三百萬。
而現代北京由于房價升值空間有限,常出現一種情況,男女雙方都賺錢,可是房子可能是婚前男方一人名下的,這就已經掏空了男方的錢,婚後男方工資用來還貸款,女方積蓄、工資用來生活,最後離婚時女方身上沒有了積蓄,也隻拿到很少的補償款。
所以說,現代男女在北京最好的結婚買房方式,是婚前各自買一套房,婚後雙方各自還各自名下的房屋貸款。
3. 如果婚前買房涉及到和父母之間的借款,那麼即使加上了對方名字,也要先還清父母的借款,再就餘值分給對方一半。
涉及到和父母的借款,就要通過舉證才能證明,比如婚前是否告知對方有這筆借款、婚後是否提及過、有沒有借條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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