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艾滋病的員工公司能開除嗎?不能公司若以員工攜帶艾滋或乙肝病毒為由拒絕其入職将被認定違法,需要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除非用人單位能證明拟聘用的員工将在本單位從事國家法律法規和衛生部門規定禁止艾滋或乙肝病毒攜帶者從事的工作,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得艾滋病的員工公司能開除嗎?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不能。公司若以員工攜帶艾滋或乙肝病毒為由拒絕其入職将被認定違法,需要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除非用人單位能證明拟聘用的員工将在本單位從事國家法律法規和衛生部門規定禁止艾滋或乙肝病毒攜帶者從事的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就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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