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被撕毀,複印件還有法律效力嗎?複印件還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呢?如果不能作為證據,我們還有什麼補救措施呢?
【案例】
老肖向老史借款8000元,并且出具借條一張:今向老史借款捌仟圓整(8000元),2009年8月底歸還。2009年11月,由于老肖到期沒有償還借款,老史于是持借條到老肖家讨要,雙方談話中發生了沖突,老肖搶過老史手中的借條将之撕毀,老史于是報警。後來,老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老肖拒不清償到期借款,并在自己索要時強行将借條撕毀,自己曾打電話報警,某派出所民警曾到場處理,現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老肖履行債務。老史還向法庭提交了借條的複印件以及和自己一同前去讨要借款的弟弟的證人證言。經過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老史反映的情況屬實。那麼,老史在沒有提供借條原件的情況下,借條的複印件能否作為證據,要求老肖還錢呢?
借條被撕毀,複印件還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解析】
根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無法與原件核對的複印件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根據證據補強規則,複印件作為定案依據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複印件證據應有其他輔助證據加以印證,而且證據之間應能夠形成證據鎖鍊,從而證明案件的事實。(二)有客觀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包括有證據證明複印件已經滅失,原件在其他人手中等原因)。(三)書證複印件提供人應證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觀原因。
借條被撕毀,有什麼補救措施
本案中,老史稱借據原件被老肖撕毀,其提供的借據複印件無法與原件核對,于是老史提供了與其同去讨債的弟弟的證言,而且還提供了很關鍵的證據線索:當日老肖拒不還錢,雙方言語不合,老肖撕毀借條,自己曾打電話報警,派出所的民警曾經到場處理情況。經過人民法院核實公安民警的出警記錄,老史的陳述屬實。這就證明了老史不能提供原件确實有正當理由,而且與上述證據之間相互印證,證明了老肖向老史借款的事實,老史請求老肖還錢的主張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條鍊接】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制品;(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第八十七條 證據材料為複制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或者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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