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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達到落戶标準一定能落戶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0-04 23:21:40

上海戶口價值百萬是因其對應的公共資源價值高,所以這也就吸引了很多外來人口紮根上海并拿到上海戶口。

2022年落戶上海的方式有很多,今天王老師跟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一.上海居轉戶

政策依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的通知(滬府規〔2019〕45号)關于印發《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滬人社規〔2020〕1号)

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

(二)持證期間按照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

(三)持證期間依法在本市繳納所得稅;

(四)在本市被評聘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對應,且應達到一定的市場化評價标準;

(五)符合國家及本市現行計劃生育政策,無刑事犯罪記錄等其他不宜轉辦常住戶口的情形。

激勵條件: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貢獻并獲得相應獎勵,或者在本市被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對應的,可以不受持證及參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等崗位工作滿5年的,持證及參保年限可以縮短至5年;

(三)在本市行政區域内注冊的用人單位工作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境内人員,最近4年内累計36個月及申報當月在本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基數達到上年度本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2倍的,在申辦居轉戶時可不受職稱或者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四)按照個人在本市直接投資(或者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累計繳納總額及每年最低繳納額達到本市規定标準,或者連續3年聘用本市員工人數達到規定标準的相關投資和創業人才。

(五)科創人才

(1)獲得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創業投資機構(須經上海市創業投資行業協會備案,下同)首輪創業投資額200萬元及以上或累計獲得創業投資額500萬元及以上(須資金到位并持續投資滿1年)的本市企業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創業人才,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年的,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時,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和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累計年限可以由7年縮短為5年。

(2)獲得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創業投資機構首輪創業投資額500萬元及以上或累計獲得創業投資額1000萬元及以上(須資金到位并持續投資滿1年)的本市企業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創業人才,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年的,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時,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和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累計年限可以由7年縮短為3年。

(3)在本市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中連續從事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滿1年,最近3年累計實現1000萬元及以上技術交易額(技術合同雙方當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關聯企業,技術合同履行率達到70%及以上)的技術合同第一完成人,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時,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和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累計年限可以由7年縮短為5年。

(4)在本市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中連續從事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滿1年,最近3年累計實現2000萬元及以上技術交易額(技術合同雙方當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關聯企業,技術合同履行率達到70%及以上)的技術合同第一完成人,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時,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和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累計年限可以由7年縮短為3年。 3.本市創業投資機構的合夥人或連續2年擔任副總裁及以上的高級管理人才,最近3年内累計24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且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合理對應的,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時,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和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累計年限可以由7年縮短為2年。 4.最近4年内累計36個月及申報當月在本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基數達到上年度本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倍且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合理對應的企業科技和技能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時,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和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累計年限可以由7年縮短為5年。

(六)臨港新片區人才 在新片區用人單位工作的各類人才,居轉戶年限由7年縮短為5年(其中新片區工作時間不低于3年)。符合新片區重點産業布局、經新片區推薦的用人單位的核心人才,居轉戶年限由7年縮短為3年(其中新片區工作時間不低于2年)。 同時,最近4年内累計36個月及申報當月在本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基數達到上年度本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1倍的,在申辦居轉戶時可不受職稱或者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七)張江科學城人才 對張江科學城用人單位引進的人才,居轉戶年限由7年縮短為5年(其中在張江科學城工作時間不低于3年)。張江科學城重點産業的骨幹人才,居轉戶年限由7年縮短為3年(其中在張江科學城工作時間不低于2年)。

(八)“五個新城”人才 在新城重點産業的用人單位和教育、衛生、文化類事業單位工作的人才,居轉戶年限由7年縮短為5年(其中在新城工作時間不低于3年)。

(九)其他人才。

二.上海人才引進

政策依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的通知》(滬府規〔2020〕25号)《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滬人社規〔2020〕27号)

用人單位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内注冊的用人單位引進本市緊缺急需的國内優秀人才。

(二)用人單位應正常經營并依法納稅,無不誠信記錄,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2、中央單位在滬一級分支機構、總部在滬單位的分支機構。

3、經各區域或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的其他分支機構。

4、确需引進辦法第五條第(四)款第14項人才的分支機構。

引進人才基本條件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在滬工作穩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并依法繳稅,一般應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曆并取得相應學位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2、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員。

3、列入省部級及以上人才培養計劃的人選。

4、國家重大科技專項項目、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項目負責人及其團隊核心成員。

5、重點機構所需的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曆并取得相應學位的人員。

6、重點機構緊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曆并取得相應學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創新團隊核心成員等核心業務骨幹。

7、重點機構緊缺急需的具有國家二級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認定證書(技師)的技能類高技能人才。重點機構是指本市重點産業、重點區域和基礎研究領域經行業主管部門和重點區域推薦的用人單位,并實行名單管理和動态調整。

8、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稱号、國務院特殊津貼、世界技能大賽獎項等榮譽的高技能人才。

9、取得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認定證書(高級技師)的技能類高技能人才。

10、取得國家二級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認定證書(技師)且獲得國家及省部級以上技能競賽獎勵的技能類高技能人才。

11、獲得一定規模風險投資的創業人才及其團隊核心成員。

12、在本市取得經過市場檢驗的顯著業績的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及其團隊核心成員。

13、在本市管理運營的風險投資資金達到一定規模且取得經過市場檢驗的顯著業績的創業投資管理運營人才及其團隊核心成員。

14、市場價值達到一定水平的企業科技和技能人才。

15、取得顯著經營業績的企業家人才。

16、本市航運、文化藝術、體育、傳統醫學、農業技術及其他特殊行業緊缺急需的專門人才。

17、本市各區和重點區域自主審批的緊缺急需人才。

18、其他緊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三.非滬籍應屆生落戶

政策依據:《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請本市戶籍辦法》滬教委學30号

申報條件:

1、2021年應屆畢業生

A:清華、北大、以及上海4所985:上海交通大學、複旦大學、同濟大學、華東師範大學的本科應屆生;

B:36所A類 6 所B類“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應屆生碩士研究生,和95所“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建設學科的應屆生碩士研究生;

C:應屆生博士身份,無論學校背景如何,滿足基本條件,都可以落戶;

2、滿足基本條件(滿足72分,參考往年評分标準);

3、在校期間未與任何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或人事聘用關系,未繳納社會保險(非上海生源畢業生最高學曆階段自主創業并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為本人申請辦理本市戶籍,并由該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不受該條件限制);

4、與符合前文規定申請條件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期為一年及以上的就業協議。中介機構的派遣人員不予受理。

四.留學生落戶

政策依據:關于印發《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實施細則》的通知滬人社規〔2020〕25号

關于印發《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實施細則》的通知的政策問答

留學回國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留學回國人員獲得的學曆學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博士學位,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1年;如為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國内“雙一流”建設高校獲得全日制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曆學位(中央直屬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參照“雙一流”建設高校執行),并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碩士學位;或在國内非“雙一流”建設高校獲得全日制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曆學位,并在國(境)外高水平大學學習獲得碩士學位;或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學士學位和碩士學位。

3.在國(境)外高水平大學學習獲得學士學位。

4.在國内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曆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後,赴國(境)外高校或科研機構進修、做訪問學者等滿1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項條件,但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學士學位或碩士學位。

本款第2、3項所指國(境)外學士學位,不含國内大專起點本科、有關國家高等教育文憑(HND)、國内計劃外招生的合作辦學及轉學分等形式,本科階段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2年;碩士階段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國内計劃外招生的合作辦學及轉學分等形式);如為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内學曆學位和國(境)外學位。

本款第5項所指國(境)外學士學位如為最高學位的,不含國内大專起點本科、有關國家高等教育文憑(HND)、國内計劃外招生的合作辦學及轉學分等形式,本科階段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2年。如最高學位為碩士的,國(境)外學士學位可不受前述限制,碩士階段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國内計劃外招生的合作辦學及轉學分等形式)。

被國(境)外高校錄取後如在國内校區或分校有就讀經曆的,累計在外學習時間和獲得的學分一般不少于總學習時間和總學分的50%;被國(境)外高校錄取後如利用暑期等在國内通過非學曆教育獲得學分的,累計在外獲得的學分一般不少于總學分的80%。

國内“雙一流”建設高校以國家公布的名單為準。國(境)外高水平大學參考英國泰晤士報高等教育副刊(Times Higher Education)、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U.S. News & World Report)、QS世界大學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上海軟科世界大學學術排名(Shanghai Ranking’s Academic Ranking of World Universities)發布的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名單,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确認後發布的為準。

留學人員在國(境)外學習獲得學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國外學曆學位認證書中載明的頒發該學位證書的院校名稱為準。

(二)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同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1.留學人員應在回國後2年内來本市并持續在本市工作,與本市相關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按規定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符合下述第四條第一款條件的除外)。

2.符合本條第一款前4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符合本條第一款第5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12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1.5倍,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過渡期内每年的繳費基數以官方對外公布的數字為準。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期限及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原則上由系統自動比對;未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繳費單位與簽訂合同單位不一緻的、委托非實際用人單位等第三方繳納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不能合理對應的不予認可。

3.留學回國人員應為單位緊缺急需并發揮重要作用、需長期使用的人才,與單位依法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網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個月及以上(如合同約定有試用期的,需完成試用期後方可申報);派遣人員原則上不屬于申辦範圍。

4.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

5.符合國家及本市現行計劃生育政策。

6.無刑事犯罪記錄等不宜申辦上海常住戶口的情形。

五.投靠落戶

政策依據:《上海市公安局關于執行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若幹規定》

關于夫妻投靠:

(一)本市支内、知青人員及其生育的子女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在本市戶口登記滿5年)婚姻登記滿5年的,可以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少數民族、華僑人員(在本市戶口登記滿7年)婚姻登記滿7年的,可以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結婚後,本市一方死亡的,其與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戶籍,外省市人員未再婚、實際生活基礎在本市、外省市無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戶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參照“滬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項規定在本市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關于子女投靠:

(一)原由本市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支内、知青人員”),現戶口已回滬落戶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回滬落戶:

1.本市支内、知青人員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戶口回滬落戶前已經依法收養的子女,長期随養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齡不超過25周歲、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的,可以在養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2.本市支内、知青人員生育的子女,因病、因傷或因身體重度殘疾而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顧,與父母長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的,可以在其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本市支内、知青人員無子女回滬落戶的,可以照顧一名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且實際生活基礎長期在本市的親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規定的年滿16周歲不超過25周歲的一名孫輩,在申請人本人擁有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應當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戶口人員代為監護。

(三)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在本市戶口登記滿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規定辦理: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該子女取得《獨生子女證》,或其父(母)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銷本市常住戶口的,其與外省市人員生育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後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戶的,可在本人、親屬或願意接受其落戶人員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四)父(母)遷滬落戶時,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繼子(女),其父(母)擁有撫養權滿5年,且其随繼父(母)在滬共同生活居住滿5年的可以随遷。

六.其他落戶

公務員、事業編、軍轉等等在這裡就不多做介紹了,不适用于大多數外來務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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