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各級部門聯合開展專項打擊非法售賣野生動物的整治行動,深入排查,嚴厲打擊。然而,大家是否知道野生海馬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呢?
海馬?不就是入藥的嗎?
不不不,海馬不是你想入藥就能入藥的。一不小心可是要背上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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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名廚師張某安排他的采購黎某通過微信向水産公司的負責人林某購買了5隻活體海馬以供自己出售。作為大廚的他,深知海馬的藥用價值,隻是讓他沒想到的是,如今,這5隻海馬竟讓自己背上了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當即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對這三位林某、張某和黎某進行指控。
在辯護的過程中,林某認為自己出售的隻是人工養殖的海馬,社會危害性不大,同樣的,張某和黎某也認為購買的是人工養殖的海馬,并非野生的,所以對于生态平衡和環境保護沒有影響,不具有社會危害性。
然而,法院認為,海馬是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有利于物種保護及其科學研究,出售、購買、利用均需取得相關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的批準,也就是說,海馬活體的出售、購買和利用需要取得相關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的批準。
案件的最後,水産公司負責人林某因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廚師張某和負責采購的黎某因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五千元。
海馬屬于國家保護動物為有效保護海馬,自2004年5月15日起,我國便把海馬納入二級重大保護動物體系,并被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保護目錄,是禁止捕撈和國際貿易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非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二級重大保護動物,要處10倍以下罰款,嚴重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但是小編發現,現在市面上仍然有提供海馬幹售賣的藥鋪,很多購買海馬幹的市民并不清楚海馬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覺得購買海馬幹并無不妥。所以這些出售海馬幹的藥鋪和購買的消費者都涉嫌違法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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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海馬幹制品亦有違法風險一家中醫診所的藥房主管鄭某平日裡負責采購藥材,備貨時從一家長期合作采購藥材的中藥飲片公司購買了34隻作為中醫藥材的海馬幹制品,準備做展示、泡酒和做膏方,再有就是配藥,向患者出售。鄭某也給定了價,準備10元一克售出。誰知道由于鄭某所在的診所沒有買賣野生動物制品的許可證,鄭某擅自采購并打算出售海馬的行為,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2000元。
經鑒定,鄭某采購的共計34隻海馬制品中,有17隻為克氏海馬,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另有16隻棘海馬和1隻三斑海馬,是《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中的物種,按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認定。
鄭某采購藥品的中藥飲片公司有農業局頒發的《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而鄭某的公司卻根本沒有相關行政許可,因此,中藥飲片公司出售海馬制品是合法經營,而鄭某在未經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采購并準備銷售海馬制品的行為,就成了犯罪。
所以,企業和個人隻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經營與利用許可證的才能合法收購和銷售海馬制品。
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31日表決通過修訂《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條例明确禁食所有人工繁育飼養陸生野生動物。
另外還加大了違法處罰力度。對于違法生産、經營、購買、儲存、屠宰、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食品的,貨值或價值不足一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或價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
對于違法食用行為,将對食用者進行處罰:屬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屬于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的,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條例還嚴格規範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條例明确人工繁育保護野生動物應當有利于物種保護及其科學研究,不得破壞野外種群資源。出售和非食用性利用列入人工繁育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應當提供合法來源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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