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休假期間的獎金如何發放?三、帶薪年假管理的法律風險,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員工休假期間的獎金如何發放?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三、帶薪年假管理的法律風險
帶薪年休假是指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勞動者依據國家規定享有的除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外的假期,并且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現在用人單位基本上都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在周末雙休日、法定節假日安排員工放假,或對周六日加班依法給予調休或支付加班工資,卻往往忽視了應依法制定企業的帶薪年休假制度,或者雖然有制定相應的帶薪年休假制度,卻沒有給予有效管理,導緻出現一定的法律風險。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一年不滿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律師建議:
1、用人單位如果打算在春節期間除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外還向員工增加假期,并希望将多放的假期納入年休假的,則應該依法履行相關的告知程序以及征得員工的确認,并保存好有關考勤記錄等證據,以證明公司已安排員工休年休假。
2、用人單位應在規章制度中依法制定關于職工帶薪年休假的具體管理制度并執行,正确厘清認識上的誤區,如即使入職本單位不到一年,也可以享受年休假待遇;帶薪年休假天數是按照職工本人的工齡計算,而并非按照“司齡”(即職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計算等,避免日後發生勞資糾紛因此承擔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的法律風險。
3、用人單位在安排年休假時應依法考慮職工本人意見,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需跨年度安排時,必須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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