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員工私下換班出車禍公司拒認定工傷”的話題登上熱搜,引發熱議。
簡單說下事件經過
某清潔公司員工劉某和楊某駕駛同一輛機掃車負責同一路段衛生,按公司要求,二人輪替各半天上班。
一天劉某與楊某私下協商換班,劉某騎電動車上班與轎車碰撞受傷,轎車司機負全責,社保局認定劉某屬工傷。
但是公司認為,劉某私下協商換班不僅違規,更不屬于公司的安排和意願,則不應認定為工傷,于是将社保局起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二人私下協商替換班方式,是以完成公司指派任務為前提的,劉某發生事故地點位于家與單位之間,在合理上班路線上,事故時間是正常上班時間。
法院判決駁回清潔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案件分析
工傷認定常存在争議,上下班路上出意外算不算工傷的案例之前咱們也分享過很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案例中的員工毫無疑問是在上班路途中發生事故,本人非負主要責任,公司提出的問題在于“員工私下換班後的上班時間與公司安排不符合,不屬于正常的上班時間,就不應該認定為工傷”。
雖然“私下換班”這個看起來不符合公司規定的因素,但換班的行為是以完成公司指派任務為前提的,目的是為了完成工作任務,并非是出去辦私事,在實際工作運行中類似替換班情況經常發生,此前公司也未予以阻止,說明公司是默認了員工的換班行為。
因此,劉某在上班途中受傷,對方全責,應屬于工傷。
當然,如果公司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員工在換班後處理的是私人事務,而不是去完成公司所交辦的工作任務,那麼該員工就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這裡不妨猜測一下,該公司很有可能沒有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依照法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交社保但員工發生工傷,就變為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标準支付費用,不影響工傷員工享受工傷待遇。
在現實工作中,很多單位為了節約成本,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的情況很常見。這裡也希望各單位引以為戒,依法為職工繳納社保,在降低自身運營風險的同時保障職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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