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單位在辦理排污許可證的時候需要提交《排污口規範化的情況說明》,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第26條,這個《說明》是必須要提交的,不交就不能滿足“資料齊全”的受理條件。
從這幾年申辦排污許可證的實際工作來看,撰寫這個《說明》是整個工作中最難的一件事。
上次我的文章講《自行監測方案》難寫,這個《說明》要寫好可以說是有過之而無不及。因為那個《自行監測方案》好歹還有法規規定應該寫什麼,而這個《排污口規範化的情況說明》根本沒有法規規定應該包含哪些内容。對申報人員的知識面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首先,雖然沒有那個法規規定《排污口規範化的情況說明》應該包含哪些内容,但是依然是有章可循的。
其次,要把《排污口規範化的情況說明》的主要法律依據搞清楚。《排污口規範化的情況說明》的主要法律依據就是《排污口規範化整治技術要求》(國家環保局環監1996[470]号文)。《要求》中對排污口規範化整治提出了排放口的數量、位置、測流段、流量計、采樣口、标志牌、台賬等要求。那麼《說明》也應當圍繞這些方面展開描述。
再次,《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範》、《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範》、《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範(試行)》、《環境保護圖形标志——排放口(源)》、《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标準》、《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範》、《飲食業油煙排放标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标準》、《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态污染物采樣方法》等文件對排污口規範化設置進行了規定。但是這些規定極為分散,需要極大的耐心才能收集整理完整。
那麼,《排污口規範化的情況說明》就是要根據上述法律文件,對排口的數量、位置、測流段、流量計、采樣口、标志牌、台賬高度、高差、有無洩漏等要素進行描述。
排污單位一般撰寫的《排污口規範化的情況說明》都隻有編号、名稱、污染物種類、執行标準這些内容,我覺得是沒有寫到點子上去,另外也與《申請表》的内容重複,違反了不重複提交資料的法律原則。
下圖是我做的模版(不是法定格式文書,有些内容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編制的),有興趣的可以參照,并根據您當地的實際情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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