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購,就是以租賃的方式代替購買的一種業務形式。适合剛開始資金不足,卻又具備一定經濟能力的消費者。有兩名男子卻動起了歪腦筋,企圖空手套白狼,用租來的車來售予他人,最終因自己“無知無畏”的行為付出沉痛代價。
案情介紹
2019年8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林某桂在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隐瞞租賃車輛真實用途,先後與兩家租車行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用“以租代購”的方式租賃兩部小汽車,約定三年或四年的租賃期。被告人林某桂在支付首付款或第一期租金并取得車輛後,采取不支付租金、拒接車行電話的方式逃匿。而後被告人林某桂将該案涉車輛質押給他人,并獲取錢款。經認定,案涉兩部小汽車的市場零售價為157250元。
2020年7月,被告人鄭某鐘冒用他人名義,以上述作案手段,騙取被害租車行市價67448.35元的小汽車一部,後将車輛售予他人并獲取利益。同年12月,被告人鄭某鐘、林某桂二人共謀後,由被告人林某桂與被害租車行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由被告人鄭某鐘支付首付款,騙取被害租車行市場價值83000元的小轎車一部,而後又将車輛質押予他人并獲取錢款。
案涉有關證據
案涉有關證據
案涉有關證據
綜上,被告人林某桂單獨或夥同被告人鄭某鐘實施合同詐騙犯罪共3起,騙取車輛價值共計240250元;被告人鄭某鐘單獨或夥同被告人林某桂實施合同詐騙犯罪共2起,騙取車輛價值共計150448.35元。2021年2月至3月,兩名被告人先後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
經永安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桂、鄭某鐘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隐瞞租賃車輛真實用途的方法,騙取他人車輛,後以質押給他人的方式獲取錢款;其中被告人林某桂單獨或夥同被告人鄭某鐘騙取車輛價值共計240250元,數額巨大;被告人鄭某鐘單獨或夥同被告人林某桂騙取車輛價值共計150448.35元,數額較大,二被告人行為均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林某桂、鄭某鐘的部分行為屬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桂親屬賠償部分涉案人員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部分涉案車輛已被追回,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犯罪的情節、性質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堅持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判處被告人林某桂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币5萬元;判處被告人鄭某鐘有期徒刑2年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4萬元;責令兩名被告人将未追回的車輛或相應折價款、銷售款退賠各被害單位和個人。
文稿來源:永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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