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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未保價賠付怎麼賠的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06 08:18:07

近日,話題#順豐保價1.8萬的單子隻賠500#

引起網友熱議。

案情簡述

日前,消費者王先生反映自己在順豐寄了一件價值17000元的手辦,因為價值昂貴就花108元做了18000元的保價,在寄的過程中手辦有破損導緻手辦貶值,随後要求順豐按照保價賠付或者賠付無損全新的手辦,順豐方面稱隻能賠償500元。

對此,順豐客服回應稱:保價不是保多少賠多少,是綜合快件實際損耗和保價金額按一定比例賠償的

普法時刻

快遞未保價賠付怎麼賠的(寄損保價1.8萬的快遞隻賠500)1

01

快遞損毀或丢失了怎麼辦?

首先,根據《民法典》規定,快遞公司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快遞公司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消費者可以要求誰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快遞暫行條例》規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快件延誤、丢失、損毀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損害的,消費者可以要求該商标、字号或者快遞運單所屬企業賠償,也可以要求實際提供快遞服務的企業賠償。

02

快遞損毀或丢失賠償标準是什麼?

《民法典》中對此有明确規定。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條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保價和無保價的快遞損毀或丢失的賠付是否有區别?《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快件延誤、丢失、損毀或者内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确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确定賠償責任。

同時根據《民法典》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針對快遞服務協議,快遞公司應當以顯著方式提示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内容如保價條款等,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03

消費者如何維權?

一、大家平時購物時應當養成保留證據的習慣,如網購訂單的發票、寄件的訂單截圖、能夠證明快遞物品價值的視頻和圖像等,這些都是協助我們維權的好幫手。

二、消費者與快遞公司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大家在郵寄貴重物品時應當盡量選擇保價服務,并且要了解快遞公司關于保價的相關規定。若雙方對于損毀的物品價值不能達成一緻的,大家在向法院起訴時可向法院申請鑒定,由專門的鑒定機構鑒定物品的損失,以此協助确定賠償的數額。

滑動查看具體的法條鍊接: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條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标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标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緻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準。

電子合同的标的物為采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且能夠檢索識别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電子合同當事人對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規定,标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條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拟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确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緻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快件延誤、丢失、損毀或者内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确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确定賠償責任。

《快遞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用戶的合法權益因快件延誤、丢失、損毀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損害的,用戶可以要求該商标、字号或者快遞運單所屬企業賠償,也可以要求實際提供快遞服務的企業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無效。

END

來源:南海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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