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爾勒香梨儲存原因?來源:河南法制報基本案情,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庫爾勒香梨儲存原因?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來源:河南法制報
基本案情
原告庫爾勒香梨協會于1996年11月7日核準注冊了“庫爾勒香梨及圖”證明商标,該商标的注冊證号為第892019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1類):香梨,注冊有效期限經續展至2026年11月6日。2006年10月12日“庫爾勒香梨及圖”證明商标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局認定為馳名商标。被告某某廣場未經合法授權,擅自在其銷售的香梨包裝上使用與原告第892019号注冊商标相同的“庫爾勒香梨”文字及近似的孔雀圖案,原告遂将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權并賠償損失3萬元。
裁判結果
鄭州市航空港實驗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是第892019号“庫爾勒香梨及圖”注冊商标專用權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五十七條(一)、(三)項規定,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的,均屬于侵犯注冊商标準專用權的行為。被告在包裝箱上使用了原告商标圖案,且案涉産品均為梨。被告雖提交了供貨合同,但是不足以證明其具有合法來源,被告構成商标侵權。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理由成立,綜合考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經營情況,以及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公證費、律師費、購買侵權産品的費用,确定被告賠償原告4000元。
法官說法
一、庫爾勒香梨商标的性質與種類
原告1996年11月7日經工商總局商标局(以下簡稱商标局)核準注冊了“庫爾勒香梨及圖”證明商标,2006年10月12日被國家商标局認定為馳名商标。原告向國家商标局提交的《“庫爾勒香梨”證明商标使用管理規則》于2018年7月12日申請修改,載明庫爾勒香梨原産地的适宜栽植區域是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南部和阿克蘇東南部,具體範圍在孔雀河流域和塔裡木河流域,塔克拉瑪幹沙漠北邊緣,冷熱空氣聚集沖擊地帶的庫爾勒市、尉犁縣、輪台縣、庫車縣、新和縣、沙雅縣、阿克蘇市、阿瓦提鄉和分布在這些地區裡的國營農(團)場。
二、“庫爾勒香梨”的使用與規範
證明商标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産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标志。簡單來說,“庫爾勒香梨”商标是用來證明産地、質量和品質的。“庫爾勒香梨”證明商标的被許可使用者,必須做到一箱貼一标、标箱一體化、嚴禁标箱分離。貼用“證明商标”的包裝箱上,必須填寫經協會審定備案的統一質量責任編号。如果不是出自庫爾勒的話,就不能亂标“庫爾勒香梨”,否則會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近似的也不行。根據我國商标法規定,如果商家以“庫爾勒香梨”之名售賣來自其他産地的香梨,這種做法既侵犯了商标專用權,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種情況下,庫爾勒香梨協會進行維權,更準确的說法應該是“打假”,這個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本案中被告某某廣場不能其銷售的梨來源于庫爾勒或有合法來源,構成對原告商标權的侵犯,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
法官提醒:知識産權制度應當平衡知識産權權利人、善意使用人、社會公衆的利益。法律支持知識産權權利人正當維權。商家一定要誠信經營,一方面不要在水果産地上做虛假宣傳,使自身陷入侵權糾紛之中;另一方面,對于自身合法權益,要勇于維權,不能因為害怕麻煩而妥協,在進貨時發現産品有商标,應讓供應商提供商标授權說明,保存好進貨單、物流單、發票、合同、支付記錄以及上家的主體信息等材料。(河南法制報記者 王曉磊 通訊員 薛永松)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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