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日報-長江網11月25日訊(記者耿珊珊)自然人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同意捐贈遺體,意外去世後,他的家屬有權捐贈死者器官嗎?民法典明确指出,捐贈器官必須本人同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贈的,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反之,若生前明确表示不同意捐贈,死後親屬也不得捐贈。
王女士和丈夫李先生未生育子女,李先生因車禍意外去世,醫院告知李先生的眼角膜完整且狀況良好,詢問王女士是否要對李先生的眼角膜進行捐贈,王女士稱丈夫意外去世,生前并未簽署任何資料表明同意遺體器官捐贈,但丈夫也從未說過不同意捐贈。王女士與李先生的父母表示,如果能夠幫助其他人,願意捐獻李先生的眼角膜,隻是不清楚這種捐獻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006條規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湖北好律律師事務所馬小債律師表示,為了便于理解,可以考慮把遺體作為一種特殊形式的遺産,若逝者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同意捐贈遺體,那作為逝者的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權對逝者的遺體作出處分行為,需要說明的是,對于遺體的處分并不是純獲益行為,故要求子女是已經成年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同時,為了避免遺體捐贈過程中可能會引發的負面影響,對于遺體的處分要求必須是全體繼承人以書面形式共同同意的情況下才能捐贈。
本案中,王女士的丈夫李先生雖然生前并未簽署任何同意捐贈的資料,但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李先生父母和配偶都同意的情況下,共同簽署書面同意捐贈的資料,就可以捐贈李先生的眼角膜,讓李先生的器官能夠以另外一種方式繼續“活下去”,為社會造福。
【編輯:張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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