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中,存在大量的無效合同,那麼無效合同中管理費條款有效嗎,發生糾紛如何處理呢,今天我們就來探讨這個問題。
在建築工程領域,存在大量的違法轉包、違法分包、挂靠等情形,作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或者被挂靠一方,往往是要向下遊實際施工人收取管理費的,但是,此類合同往往是無效合同,關于其中的管理費,怎麼處理,要是收了管理費是不是要退呢。其實,關于管理費問題,現在我們《民法典》、《建設工程司法解釋》還沒有明确規定,因為建築市場确實太複雜了,存在太多的問題,這也是法律的滞後性導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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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法律對建築市場管理費沒有規定,不代表人民法院不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管理費糾紛,從我們代理過的案件分析,無效合同管理費大緻按如下四種方式處理:
第一、管理費全額不支持。這種情況一般是違法分包人、轉包人、被挂靠人沒有實際參與管理,且對違法轉包、分包、挂靠具有過錯,也就是純借用資質,這種情況,人民法院非常有可能對管理費全額不支持,其實這種方式有待商榷,因為這樣會導緻實際施工人因為違法行為而獲得利益。
第二、參照合同約定計算管理費。這種方式跟上面第一種方式,剛剛好相反,認為既然施工人答應給管理費,就應當支持。其實,這種方式也是不妥的,很明顯這種方式使得違法分包人、轉包人、被挂靠人因為違法行為而獲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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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根據實際參與管理的程度确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設立建設工程問題的解答》中規定,如果分包人、轉包人、被挂靠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履行了管理義務後,主張參照合同約定收取勞務費用的,可予支持,施工施工人有證據證明管理費過高的,可依法予以調整。廣東省高院對此問題的解答,非常具有可操作性,比較好平衡雙方的利益。
第四、按照過錯原則酌情确定管理費。我個人認為這種方式是有點畫蛇添足的,在違法分包、轉包、挂靠關系中,肯定都是雙方共同自願違背法律規定形成的合意,很難确定誰的過錯大誰的過錯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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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我們認為無效合同管理費問題,現在沒有統一裁判标準,當事人之間關于管理費之間的糾紛,從轉包人、違法分包人、被挂靠人角度來說,要想獲得管理費,需要實際參與工程管理、監督,才能收取管理費;從實際施工人角度,除管理費過高的情況外,合同中管理費還是要按照約定支付的,否則違背基本的誠信。
關于建設工程無效合同中的管理費問題,你理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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