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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認為不當之處為以下幾點:
一、“近日,四川武勝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并宣判了一起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案。”開庭審理并宣判其實是兩層意思,開庭審理就是案件到了法院,法院開始庭審調查,如果事實清楚、簡單,可以當庭宣判,但不是開通審理并宣判,因為案件定性前,還得經合議庭合議,而且需要一定時間,所以在開庭審理中,法院是根本不可能同時宣判的。
二、“據專家說,一隻沼蛙或黑斑蛙價值為100元。”既然屬于保護類動物,就是無價的,專家說一隻蛙價值100元,不知道是如何計算的,或者是哪裡規定的,還是哪裡就有這類蛙銷售的。
三、“随後公安機關将這些青蛙放生了”,放生屬于林業部門的事情,公安部門不管這些放生的事,所以不能這樣說。
該文最後還引述說,“2012年在浙江的嘉興有3個人因為捕捉了203隻黑斑蛙和金線蛙,從而被判了三到四個月的刑事拘留。”我國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為30日,加上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7天,共計37天,這文中說的“三到四個月的刑事拘留”也不知道是哪裡來的。另外法院也從來沒有判決“刑事拘留”的說法,刑事拘留隻是公安機關對涉案人員采取的一種法律手段,而不是法院判決給予的。所以在文章中這樣說,實在是太誤導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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