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訴公司不履行勞動合同?咨詢:張某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含股權協議,協議規定張某每完成一項技術任務将得到公司5%的股權轉讓,在張某滿足技術入股條件後卻逢公司債務危機,《全體股東大會決議》明确,包括張某在内的合夥人願承擔公司債務的可留原職但不領工資,否則離職張某表示拒絕且未簽名,公司遂以其不願共同承擔公司債務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張某咨詢,以上情況主張自己的解除合同賠償金是否合法?,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被起訴公司不履行勞動合同?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咨詢:張某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含股權協議,協議規定張某每完成一項技術任務将得到公司5%的股權轉讓,在張某滿足技術入股條件後卻逢公司債務危機,《全體股東大會決議》明确,包括張某在内的合夥人願承擔公司債務的可留原職但不領工資,否則離職。張某表示拒絕且未簽名,公司遂以其不願共同承擔公司債務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張某咨詢,以上情況主張自己的解除合同賠償金是否合法?
解答:張某主張自己的解除合同賠償金合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明确規定,工資應以貨币形式按月支付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合夥人”在公司盈利前是否領取工資要看其本人意願而不是股東會決議。在張某明确表示拒絕的情況下,其勞動權益應得到維護,公司以其不同意股東會決議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行為,應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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