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刀具認定程序規定?管制刀具認定(重新認定)權力類型 行政确認 行政層次 省級,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管制刀具認定程序規定?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管制刀具認定(重新認定)
權力類型 行政确認 行政層次 省級
行使主體 省公安廳 承辦機構 治安局二處
權力來源 法定本級行使
實施依據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有争議的專門性問題的,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鑒定人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2、《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七十二條第一款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對專門性技術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 3、公安部《關于切實加強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8〕23号):“二、各級公安機關要認真學習貫徹《管制刀具認定标準》,準确把握、嚴格執行認定标準,正确區分管制刀具與群衆日常生活所用刀具的界限,既要防止漏管失控,又要防止随意擴大查禁範圍,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當事人提出異議,需要對管制刀具進行認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負責。各級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要确定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責任心強,有一定工作經驗的民警負責認定工作,并對認定人員進行專門培訓。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要根據《行政處罰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管制刀具認定工作規範,進一步明确對管制刀具認定程序和相關法律手續。
責任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關于切實加強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通知》《管制刀具認定标準》《行政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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