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半夜酒後駕車前往女友住處
怎料聯系不上女友
竟試圖攀爬連廊翻窗入内
攀爬過程中從9樓失足墜亡
家屬認為物業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據此将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此前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客觀上超出了管理人的合理控制範圍。因此法院認定物業公司對許某的死亡不存在過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駁回了許某家屬的訴訟請求,許某家屬不服上訴,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男子許某于深夜與好友共同飲酒。醉酒後,未飲酒的朋友将其送回住處。在休息了一段時間後,許某自行駕車前往女友住處,于23時46分左右抵達女友所住樓棟。因聯系不上女友,許某便試圖從9樓02室與03室之間的連廊攀爬翻窗進入女友家中,攀爬過程中許某不慎失足從9樓墜落,緻顱腦損傷及創傷性休克死亡。次日6時,小區保潔發現墜樓後的徐某立即報警。
對于徐某的死,許某家屬認為,欄杆頂部的橫檔方便了攀爬、增加了墜落風險,且安保人員未及時發現許某墜樓存在過錯。許某家屬以物業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相關喪葬費、撫養費等40餘萬元。
承辦法官認為,如何界定安全保障義務人管理和控制的合理範圍,是本案審理的關鍵。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召集原、被告雙方至現場勘驗,對欄杆的總高度、可踏部位至最低處橫欄的距離等進行測量,最終測量到連廊欄杆可踏部位至最低處橫欄的距離為1.2米,符合國家相關部門規定的建築設計規範。
且許某墜樓地點位于樓棟内,該地點并非重點巡查部位,原告要求物業公司在許某墜樓發生時進行救治顯然超出了物業公司的可控性。在界定安全保障義務時,不能超出管理人的合理控制範圍,因此法院認定物業公司對許某的死亡不存在過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相關法規及行業标準,物業公司的欄杆設置符合規定,不存在安全隐患。且許某墜樓事件發生在半夜12點,墜樓系一瞬間發生,墜落地點也并非重點巡查部位。法院認為,安全保障義務應考量管理人對風險的可預見性和可控性,且應在合理的控制範圍之内,該合理限度範圍應當根據一般常識來确定,原告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客觀上超出了管理人的合理控制範圍。
綜上,上海崇明法院駁回了許某家屬的訴訟請求,許某家屬不服上訴,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中,許某在被朋友送回住處後,首先不應酒駕上路,在聯系不上女友後,其沒有選擇離開或者等待,卻采取了在高處攀爬欄杆的危險行為,許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充分預見該行為的危險性并自覺規避。
許某的危險行為不但造成自身死亡,還給家庭帶來無限傷痛,教訓慘重。希望這一事件能夠給廣大市民以警示:每一個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都要對自己行為有充分的考量,同時也要承擔行為所産生的法律後果。
而社區管理單位及相關職能部門對小區公共部位的使用具有安全保障義務,應時時樹牢安全意識,對重點區域要做好定期巡查,小區設施設備的安裝要符合國家相關的法律規範,一旦發現存在安全隐患,應及時張貼安全警示标識并進行整改,築牢安全防線,守護萬家平安。
作者 | 季張穎陳豔倩
來源: 上海法治報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