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轉口貿易要繳納哪些稅?收付彙有何規定?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很多從事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分不清楚,本文對此分析如下。
什麼是轉口貿易?
轉口貿易也即離岸轉手買賣,是指我國居民從非居民處購買貨物後又向另一非居民轉售該貨物,且貨物沒有進入居民一線關境。
在該貿易方式下,貨物買賣全在境外,未到我國境内。
需要注意的事,如果貨物進入到保稅區,企業需要到海關辦理報關,海關為其出具的進境貨物備案清單。此時雖然貨物“未報關進口”,但實際隻是指海關未為其出具進口貨物報關單,并不屬于轉口貿易業務。
轉口貿易的稅務處理
(一)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以下簡稱境内)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一)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企業從事轉口貿易,從境外購入的貨物未入境再銷售給境外,因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都在境外,企業不屬于在境内銷售貨物,取得銷售貨物收入不屬于增值稅征稅範圍。企業向境外銷售貨物收入,不需要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銷售額裡。同時《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2〕39号)文規定,出口貨物是指向海關報關後實際離境并銷售給境外單位或個人的貨物。企業在轉口貿易項下,向境外銷售貨物不需要報關離境,不屬于出口貨物,不涉及享受出口退稅事項。
企業向境外銷售貨物,不能開具發票,可以向境外開具形式發票或收款收據。
(二)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企業與境外供應商簽訂的貨物采購合同又和境外購買方簽訂的貨物銷售合同。該合同是否要繳納印花稅,取得于合同約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合同适用境外法律,在境内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中國法律保護的,則不屬于印花稅稅目規定的“購銷合同”,不需貼花。否則,該合同不論是在境外簽訂還是在境内簽訂,均應按“購銷合同”貼花。
(三)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币形式和非貨币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産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因此,企業從事轉口貿易,向境外單位銷售貨物取得的收入,屬于銷售貨物收入,應計入企業收入總額,計繳企業所得稅。企業從境外購入貨物的成本及發生的相關費用,準予按《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在稅前扣除。
需要注意,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條規定,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因此,企業從境外購入貨物,以境外銷售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作為入賬依據。通常境外票據要具備發票中的要素,如:銷售方、購買方、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等信息。
收彙規定
《國家外彙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彙發〔2016〕7号)第五條規定,銀行為企業辦理離岸轉手買賣收支業務時,應逐筆審核合同、發票、真實有效的運輸單據、提單倉單等貨權憑證,确保交易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合理性。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應在同一家銀行網點采用同一币種(外币或人民币)辦理收支結算。貨物貿易外彙管理分類等級為B類的企業暫停辦理離岸轉手買賣外彙收支業務。
也就是貨物貿易外彙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的企業,才能辦理轉口貿易收彙手續,并且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應在同一家銀行網點采用同一币種(外币或人民币)辦理收支結算。
比如:企業從事轉口貿易,在日本購入貨物後銷售給台灣企業。企業向日本供應商付美元和從台灣企業收彙也應為美元,并且付彙行和收彙行在同一家銀行網點。
會計處理
(一)購貨
借:庫存商品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二)銷貨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三)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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