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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不願住兒女家的原因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7 16:11:42

在傳統印象裡,隻有子女不贍養老人,老人不得已才住進養老院,但是今天的主人公李奶奶卻主動要求住在養老院裡,并要求子女承擔公寓費用,法院會怎麼判?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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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李奶奶與丈夫徐某某(已去世)共生育六個子女,自2009年老伴去世後,李奶奶常年一人獨自生活,有時候長女大美之女小美過來照顧原告。2021年8月13日,原告因病癱瘓不能動彈,小美把原告送到醫院住院治療,後六個子女為原告辦理了出院手續。2021年11月,原告李奶奶進入養老公寓居住生活至今,每月需要繳納公寓費用1780元,由小美墊付。原告李奶奶的六個子女堅持将老人接回家裡輪流照顧,因此拒絕支付養老公寓的費用。原告李奶奶堅持住在養老公寓,拒不搬出。雙方難以達成一緻意見,原告李奶奶以六個子女不盡贍養義務為由,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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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嘉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原告李奶奶在老年公寓生活期間,六被告自2022年8月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李奶奶贍養費300元。

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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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讀

老人不願住兒女家的原因(老人不願住兒女家)1

高中謙

嘉祥法院馬村法庭庭長、一級法官

我國《民法典》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該條明确了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是一項法定強制性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進一步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可以看出,贍養老人不僅要滿足老人基本的生活、醫療需求,也要滿足老年人精神、情感、心理方面的需求,這種需求可以獨立存在,也可以滲透于經濟供養和生活照料中。

“敬親奉養”是中華民族對“孝道”最直接最生動的诠釋,在小城鎮及廣大農村地區,受傳統觀念的影響,老年人由家庭成員居家照顧的觀念根深蒂固,往往擔心老人住在養老院會被周圍人認為是子女不孝順。其實大可不必有這樣的擔憂,新時代“孝道”應有新的注解和實踐。随着老齡化速度的加快,養老作為一個社會問題,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國務院先後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養老托育服務健康發展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印發“十四五”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服務體系規劃的通知》等法規,有關養老服務機構的建設、運營、發展的标準和監管制度進一步健全。國家支持醫養結合服務的養老機構有序發展,在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上不斷取得新進展。日後,公寓養老也會是一個不錯的選擇,老人入住養老公寓,不僅生活上、健康上有人照顧,做子女的還可以經常探望,逢年過節接回家享受天倫之樂,弘揚孝親敬老傳統美德。

本案中,六被告雖然在庭審中均主張願意在各自家中輪流贍養原告,但原告李奶奶本人表示自己願意在老年公寓生活,承辦法官經過實地調查,确認原告李奶奶在老年公寓生活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其個人意願應予尊重。原告李奶奶患有胃炎、腦血管病等十一項老年性疾病,需要長期診療用藥。在因病癱瘓後,行動不便,如果由六被告輪流贍養,對李奶奶而言是一種負擔。原告李奶奶在養老公寓不僅能夠得到很好的照顧,也能克服進入老年後的孤獨感和無助感,在情感上得到慰藉,精神上得到滿足,且六個子女承擔原告在養老公寓的費用數額不大。綜合各方面的因素,法院判決原告李奶奶在老年公寓生活期間,六個子女每人每月支付原告李奶奶贍養費300元,六子女均服判。

(文中均為化名)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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