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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不屬于違規關聯交易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01 08:57:52

哪些行為不屬于違規關聯交易?2019年,包商銀行因出現嚴重信用風險,被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聯合接管經披露,包商銀行自2005年以來大股東占款就累計高達1500多億元自此,銀保監會印發《關于印發健全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而“深入整治股權與關聯交易亂象”也成為了公司治理的重點,更是提出了要“放在突出位置,從嚴要求、加快突破、依法懲處”,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哪些行為不屬于違規關聯交易?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哪些行為不屬于違規關聯交易(關聯交易有哪些紅線和處罰)1

哪些行為不屬于違規關聯交易

2019年,包商銀行因出現嚴重信用風險,被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聯合接管。經披露,包商銀行自2005年以來大股東占款就累計高達1500多億元。自此,銀保監會印發《關于印發健全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而“深入整治股權與關聯交易亂象”也成為了公司治理的重點,更是提出了要“放在突出位置,從嚴要求、加快突破、依法懲處。”

而2019年以來,關于關聯交易的行政處罰也明顯增多,截至目前,銀保監會因關聯交易已經開出罰單1張;銀保監局(不含分局)因關聯交易已經開出罰單72張,其中2019年11張,2020年33張,2021年以來28張。各銀保監分局對因關聯交易開出罰單212張。

下面,筆者就分五部分,來為大家介紹下關聯交易:1.什麼是商業銀行關聯人;2.什麼是關聯交易;3.常見違規關聯交易類型及違規分析;4.違規關聯交易行政處罰(處理)結果;5.關于恒大和盛京銀行關聯交易的探讨。如果對前兩部分比較熟悉的,也可以直接跳至第三部分案例開始。

一、什麼是商業銀行關聯人

2021年6月份,銀保監會就《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但目前仍未頒布實施。所以,關聯人定義仍按照《商業銀行與内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4年第3号)。

如對《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感興趣,可參見文章《剛剛銀行關聯交易重大變革!一張圖讀懂關聯方!》

(一)關聯自然人

1.商業銀行的内部人,包括商業銀行的董事、總行和分行的高級管理人員、有權決定或者參與商業銀行授信和資産轉移的其他人員。

2.商業銀行的主要自然人股東。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自然人股東。自然人股東的近親屬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決權應當與該自然人股東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決權合并計算。

3.商業銀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東的近親屬。近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關系太過複雜,詳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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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業銀行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控股自然人股東、董事、關鍵管理人員。本項所指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包括商業銀行的内部人與主要自然人股東及其近親屬直接、間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5.對商業銀行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自然人。

(二)商業銀行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

1.商業銀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東。能夠直接、間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非自然人股東(不包括商業銀行)。

2.與商業銀行同受某一企業直接、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3.商業銀行的内部人與主要自然人股東及其近親屬直接、間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4.其他可直接、間接、共同控制商業銀行或可對商業銀行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在《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中,關聯自然人和關聯法人都出現較大幅度更改,所以本文不再對關聯人做過多篇幅解讀,重點對違規關聯交易進行詳細介紹。

二、什麼是關聯交易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下列事項:

1.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産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保證,包括貸款、貸款承諾、承兌、貼現、證券回購、貿易融資、保理、信用證、保函、透支、拆借、擔保等表内外業務。

2.資産轉移,是指商業銀行的自用動産與不動産的買賣、信貸資産的買賣以及抵債資産的接收和處置等。

3.提供服務,是指向商業銀行提供信用評估、資産評估、審計、法律等服務。

4.中國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關聯交易。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分為一般關聯交易和重大關聯交易。

一般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商業銀行資本淨額1%以下,且該筆交易發生後商業銀行與該關聯方的交易餘額占商業銀行資本淨額5%以下的交易。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商業銀行資本淨額1%以上,或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後商業銀行與該關聯方的交易餘額占商業銀行資本淨額5%以上的交易。

計算關聯自然人與商業銀行的交易餘額時,其近親屬與該商業銀行的交易應當合并計算;計算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與商業銀行的交易餘額時,與其構成集團客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該商業銀行的交易應當合并計算。

在《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中,關聯交易修改幅度較小,但補充增加了關聯交易金額計算方式。

三、常見違規關聯交易案例

違規關聯交易按照主體分類,可以分為商業銀行、關聯自然人、關聯法人;按照交易類型分類,可以分為授信、資産轉移、提供服務,所以組合後将出現多類常見的違規關聯交易,下面将逐項進行剖析

關聯交易常見違規案例

商業銀行

關聯自然人

關聯法人

授信

1.未識别出關聯人;2.未識别出關聯交易(表外業務);3.識别出關聯交易但是未按規定審批;4. 未按規定向監管部門報告重大關聯交易。

1.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2. 關聯交易價格不公允。3.内部員工未報告關聯法人授信業務且未落實回避制度。4.變相發放關聯貸款。

1. 對關聯方授信比例超過監管規定上限。2.未識别關聯交易且該交易優于非關聯法人

資産轉移

關聯交易認定類型覆蓋不全

關聯關系人直接參與資産交易決策

未按照關聯交易審批且關聯交易價格不公允

提供服務

推廣服務協議(關聯交易)未按規定審查

工程裝修合同(關聯交易)未按規定審查

未按照關聯交易審批且将服務費轉嫁給第三方

關聯自然人或法人隐瞞關聯關系,但是又利用關聯關系獲取服務合同是最常見的違規案例

(一)授信類關聯交易——銀行端

對于商業銀行而言,授信關聯交易中最容易違規的分别是:1.未識别出關聯人(關聯人名單不全);2.未識别出關聯交易(如理财業務);3.識别出關聯交易但是未按規定審批;4.未按規定向監管部門報告重大關聯交易。

1.未識别關聯交易人

案例:商業銀行A在收集關聯方名單時,僅收集了商業銀行的内部人名單及部分近親屬名單,未收集獨立董事近親屬名單,未收集内部人中部分重要交易崗位(如同業交易等)人員近親屬名單,以及近親屬直接、間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響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違反法規:《商業銀行與内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關聯自然人定義)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一般關聯交易按照商業銀行内部授權程序審批,并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備案或批準。一般關聯交易可以按照重大關聯交易的程序審批”。

2.表外業務未納入關聯交易

案例:商業銀行A募集理财資金,通過信托渠道将資金發放給公司B,公司B為公司C的關聯企業,公司C是商業銀行A持股5%以上的股東,但商業銀行A未将該筆理财業務納入關聯交易管理。

違反法規:《商業銀行理财業務監督管理辦法》(銀保監會令2018年第6号)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關于關聯交易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理财業務關聯交易内部評估和審批機制。理财業務涉及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提交有權審批機構審批,并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以及《商業銀行與内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關聯交易的管理,及時審查和批準關聯交易,控制關聯交易風險。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并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人。”。

3.未按規定審查審批

案例:公司A向商業銀行B(資本淨額500億元)申請授信10億元,同時公司A是商業銀行B的股東,持股比例為5%。商業銀行B批準公司A的授信并發放貸款。在該筆關聯交易中,單次授信10億元已經占商業銀行B資本淨額的2%,屬于重大關聯交易。但商業銀行A未将該筆交易認定為重大關聯交易,未提交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未經董事會批準,未向監事會報告。

違反法規:《商業銀行與内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五條“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由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後,提交董事會批準;未設立董事會的,應當由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後,提交經營決策機構批準。”

4.未按規定向監管部門報告重大關聯交易情況

案例:與上一案例相同,由于商業銀行B未按規定審查審批重大關聯交易,必定也不可能向監管部門報送重大關聯交易。

違反法規:《商業銀行與内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重大關聯交易應當在批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内報告監事會,同時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授信類關聯交易——自然人端

對于關聯自然人而言,授信關聯交易中最容易導緻商業銀行違規的分别是:1.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2.關聯交易價格不公允。3.内部員工未報告關聯法人授信業務且未落實回避制度。4.變相發放關聯貸款。

1.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

案例:商業銀行A向非執行董事,關鍵崗位員工等發放信用方式的消費貸款。

違反法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2.關聯交易價格不公允

案例:商業銀行A向主要自然人股東B發放一筆三年期抵押貸款100萬元,利率為4%,但商業銀行A同期抵押貸款平均利率為7%,該筆貸款利率明顯低于平均利率。

違反法規:《商業銀行與内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3.内部員工未報告關聯法人授信業務且未落實回避制度

案例:商業銀行A向公司B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客戶經理為員工C,員工C為公司B法人代表D的女兒,且員工C參與了貸前調查和貸後管理等環節。但員工C未如實向商業銀行A報告其與D的關系,導緻商業銀行A未将該筆流動資金貸款納入關聯交易管理。

違反法規:《商業銀行與内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商業銀行分行高級管理人員、有權決定或者參與商業銀行授信和資産轉移的人員,應當根據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報告其近親屬及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列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第二十五條“一般關聯交易按照商業銀行内部授權程序審批,并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備案或批準。一般關聯交易可以按照重大關聯交易的程序審批。”,《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四條“授信工作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關系人申請的客戶授信業務,應申請回避。”

4.變相發放關聯貸款

案例:商業銀行A向自然人B(非關聯人)發放個人消費貸款,由商業銀行A的主要自然人股東C提供擔保。貸款發放後,自然人B将貸款資金轉賬給自然人C。

違反法規:《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加強關聯交易管理,準确識别關聯方,嚴格落實關聯交易審批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時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關聯交易情況。”

(三)授信類關聯交易——法人端

對于關聯法人而言,授信關聯交易中最容易導緻商業銀行違規的分别是:1.對關聯方授信比例超過監管規定上限。2.未識别關聯交易且該交易優于非關聯法人。

1.對關聯方授信比例超過監管規定上限

案例:商業銀行A(資本淨額100億元)對公司B發放貸款10億元,公司B為商業銀行A的股東。商業銀行A又對公司C發放貸款10億元,公司B和公司C同屬于集團D。累計發放貸款占商業銀行A資本淨額的20%,超過監管規定上限。

違反法規:《商業銀行與内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對一個關聯方的授信餘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淨額的10%。商業銀行對一個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所在集團客戶的授信餘額總數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淨額的15%。”

2.未識别關聯交易且該交易優于非關聯法人

案例:商業銀行A向公司B發放一筆流動資金貸款,公司B的實際控制人為C,實際控制人C與公司D的實際控制人E為父子關系,且公司D為商業銀行A的主要股東。該筆貸款利率較同期非關聯法人低200Bp。

違反法規:《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加強關聯交易管理,準确識别關聯方,嚴格落實關聯交易審批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時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關聯交易情況。商業銀行應當按照穿透原則将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緻行動人、最終受益人作為自身的關聯方進行管理。”;《商業銀行與内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有關的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四)資産類關聯交易——銀行端

對于商業銀行而言,資産關聯交易中最容易違規的是:關聯交易認定類型覆蓋不全。

案例:公司A是商業銀行B的主要股東,商業銀行B向公司A的子公司C訂購了辦公家具(納入固定資産管理),但未納入關聯交易管理。

違反法規:《商業銀行與内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關聯交易按照商業銀行内部授權程序審批,并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備案或批準。”

(五)資産類關聯交易——自然人端

對于自然人而言,資産關聯交易中最容易導緻商業銀行違規的是:關聯關系人直接參與資産交易決策。

案例:商業銀行A向公司B發放貸款1000萬元,公司B的實際控制人C為商業銀行A行長D的嶽父。公司B的1000萬元貸款在到期後形成不良,行長D參與了公司B不良貸款的轉讓及核銷。

違反法規:《商業銀行與内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未設立董事會的商業銀行經營決策機構及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對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六)資産類關聯交易——法人端

對于法人而言,資産關聯交易中最容易導緻商業銀行違規的是:未按照關聯交易審批且關聯交易價格不公允。

案例:商業銀行A向公司B購買房屋用于營業網點開設,公司B是公司C的控股子公司,且公司C是商業銀行A的主要股東,房屋購買價格明顯高于同位置其他房屋價格。A銀行該購買合同未納入關聯交易管理。

違反法規:《商業銀行與内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有關的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關聯交易按照商業銀行内部授權程序審批,并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備案或批準。”

(七)服務類關聯交易——銀行端

對于商業銀行而言,資産關聯交易中最容易違規的是:關聯交易未按規定審查,譬如推廣服務協議等。

案例:公司A是商業銀行B的股東,商業銀行B與公司A的子公司C簽訂支付推廣服務協議,約定在C公司購物時使用B銀行信用卡支付結算可享受一定折扣,折扣部分由B銀行向公司C支付,但該交易未經關聯交易委員會審查。

違反法規:《商業銀行與内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關聯交易按照商業銀行内部授權程序審批,并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備案或批準。”

(八)服務類關聯交易——自然人端

對于自然人而言,隐瞞與商業銀行的關聯關系,但是卻利用關聯關系獲取服務合同是非常常見的違規案例,資産關聯交易中最容易導緻商業銀行違規的是:關聯交易未按規定審查,譬如工程裝修合同等。

案例:商業銀行A拟新設網點B,與公司C簽訂工程裝修合同,公司C的實控人D為商業銀行A行長E的姐夫,但該工程裝修合同未經關聯交易委員會審查。

違反法規:《商業銀行與内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關聯交易按照商業銀行内部授權程序審批,并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備案或批準。”

(九)服務類關聯交易——法人端

對于法人而言,隐瞞與商業銀行的關聯關系,但是卻利用關聯關系獲取服務合同是非常常見的違規案例,資産關聯交易中最容易導緻商業銀行違規的是:關聯交易未按規定審查,甚至将本應由銀行支付的服務費轉嫁給第三方等。

案例:商業銀行A開通互聯網貸款業務,約定合作公司B負責營銷獲客,借款人C在通過公司B網站申請貸款時,除了向商業銀行A支付貸款利息外,還需要向公司B支付服務費,向擔保公司D支付擔保費,同時擔保公司D在商業銀行A開立保證金賬戶。公司B與公司D都是公司E的控股子公司,且公司E的另一控股子公司F是商業銀行A的主要股東。商業銀行A并未向公司B支付引流費用,而是由D公司擔保費中向B公司支付。

違反法規:《關于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範經營的通知》第一條“不得轉嫁成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法承擔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産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不得将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商業銀行與内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關聯交易按照商業銀行内部授權程序審批,并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備案或批準。”

四、違規關聯交易處罰(處理)結果

(一)商業銀行

1.處罰結果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處罰依據:按照《商業銀行與内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由中國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規情況:(1)未按本辦法(《商業銀行與内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下同)第四條規定進行關聯交易,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

(2)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審批關聯交易的;

(3)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的;

(4)違反本辦法規定為關聯方融資行為提供擔保的;

(5)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的;

(6)聘用關聯方控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審計的;

(7)對關聯方授信餘額超過本辦法規定比例的;

(8)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披露信息的;

(9)未按要求執行本辦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的。

2.處罰結果: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處罰依據:按照《商業銀行與内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規情況:商業銀行未按照規定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重大關聯交易或報送關聯交易情況報告的。

3.處罰結果: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别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處罰依據:按照《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十二條,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别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違規情況:商業銀行存在《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未按規定開展關聯交易的)。

4.處罰結果: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别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處罰依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違規情況:商業銀行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特别注意: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可以是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也可能是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二)相關人員

1.處罰結果: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1至10年的任職資格或禁止其一定期限從事銀行業工作。

處罰依據:按照《商業銀行與内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有本辦法第四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責令商業銀行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取消商業銀行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至十年的任職資格或禁止其一定期限從事銀行業工作,可以禁止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從實銀行業工作;未構成犯罪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對商業銀行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規情況:(1)未按本辦法(《商業銀行與内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下同)第四條規定進行關聯交易,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

(2)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審批關聯交易的;

(3)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的;

(4)違反本辦法規定為關聯方融資行為提供擔保的;

(5)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的;

(6)聘用關聯方控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審計的;

(7)對關聯方授信餘額超過本辦法規定比例的;

(8)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披露信息的;

(9)未按要求執行本辦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的。

2.處罰結果:對負有責任的董事長、董事會秘書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董事和高管任職資格。

處罰依據:按照《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十二條,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負有責任的董事長、董事會秘書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董事和高管任職資格。

違規情況:商業銀行存在《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未按規定開展關聯交易的)。

(三)關聯股東

1.處理結果:轉讓股權。

處理依據:按照《商業銀行與内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的股東通過向商業銀行施加影響,迫使商業銀行從事下列行為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區别不同情況限制該股東的權利;對情節嚴重的控股股東,可以責令其轉讓股權”

違規情況:(1)未按本辦法(《商業銀行與内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下同)第四條規定進行關聯交易,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

(2)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審批關聯交易的;

(3)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的;

(4)違反本辦法規定為關聯方融資行為提供擔保的;

(5)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的;

(6)聘用關聯方控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審計的;

(7)對關聯方授信餘額超過本辦法規定比例的;

(8)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披露信息的。

2.處理結果:轉讓股權;限制參與經營管理的相關權利(包括股東大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等)。

處理依據:按照《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八條“商業銀行股東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緻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存在下列情形,造成商業銀行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可以責令商業銀行控股股東轉讓股權;限制商業銀行股東參與經營管理的相關權利,包括股東大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等”

違規情況:存在《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八條“違規開展關聯交易的”。

五、關于恒大和盛京銀行關聯交易的探讨

前期,本公衆号發了一篇《恒大百億出售盛京銀行償還負債!關聯方授信是否超10%監管紅線?》,我們就結合一些可能的業務,譬如理财、承銷債券、商票貼現等,來探讨下上述業務行為是否屬于關聯交易。

(一)利用銀行理财投資關聯公司的非标融資

案例:A銀行成立B理财計劃,通過成立資管計劃,投資非标債權(債務人為公司C),公司C是公司D的控股子公司,公司D又是A銀行的主要股東。

案例剖析:上述行為應該屬于關聯交易。

依據一:按照《商業銀行理财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關于關聯交易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理财業務關聯交易内部評估和審批機制。理财業務涉及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提交有權審批機構審批,并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所以理财業務也要納入關聯交易管理。

依據二:按照《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對主要股東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緻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單個主體的授信餘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淨額的百分之十。商業銀行對單個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緻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的合計授信餘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淨額的百分之十五。”前款中的授信,包括貸款(含貿易融資)、票據承兌和貼現、透支、債券投資、特定目的載體投資、開立信用證、保理、擔保、貸款承諾,以及其他實質上由商業銀行或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财産品承擔信用風險的業務。其中,商業銀行應當按照穿透原則确認最終債務人。可以看出商業銀行對關聯方授信餘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淨額的百分之十五,且理财業務納入15%的計算,所以理财業務也要納入關聯交易管理。

(二)銀行承銷關聯方股東債券

案例:A銀行作為B公司中票的承銷商,B公司又是A銀行的主要股東。

案例剖析:1.采用包銷方式的,屬于關聯交易。2.承銷後又利用理财或自有資金對接的,屬于關聯交易。3.承銷費率過低無法覆蓋成本的,屬于關聯交易。

依據一:按照《關于加強商業銀行債券承銷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第四條“商業銀行開展債券包銷業務時,應将承諾包銷的全部金額納入統一授信管理體系,并納入授信集中度計算,填入相關非現場監管報表的“不可撤銷的承諾及或有負債”項目。如果納入統一授信管理,那一定屬于《商業銀行與内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範圍,屬于關聯交易。

依據二:按照《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對主要股東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緻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單個主體的授信餘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淨額的百分之十。商業銀行對單個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緻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的合計授信餘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淨額的百分之十五。”前款中的授信,包括貸款(含貿易融資)、票據承兌和貼現、透支、債券投資、特定目的載體投資、開立信用證、保理、擔保、貸款承諾,以及其他實質上由商業銀行或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财産品承擔信用風險的業務。其中,商業銀行應當按照穿透原則确認最終債務人。可以看出商業銀行對關聯方授信餘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淨額的百分之十五,且理财業務納入15%的計算,所以理财業務也要納入關聯交易管理。

按照《商業銀行理财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理财産品投資于本行或托管機構,其主要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一緻行動人、最終受益人,其控股的機構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或者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理财産品的投資目标、投資策略和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并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該表述中說明“其控股的機構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或者承銷的證券”以不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則認為該行為應該屬于關聯交易

依據三:按照《商業銀行與内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對商業銀行有影響,與商業銀行發生的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交易行為未遵守商業原則,有失公允,并可據以從交易中獲取利益,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将其視為關聯方。”

按照《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第二十二條“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嚴禁通過下列方式與銀行保險機構進行不當關聯交易,或利用其對銀行保險機構的影響力獲取不正當利益……由銀行保險機構承擔不合理的或應由大股東及其關聯方承擔的相關費用……”

如果承銷費率過低,也就是B公司作為控股股東從交易中獲利,且承銷費用無法覆蓋成本的,應該算作關聯交易。

(三)銀行為主要股東商業承兌彙票貼現

案例:B公司将A公司開出的商業承兌彙票向C銀行貼現,B公司是A公司的上遊供應商,而A公司是C銀行的主要股東。

案例剖析:是否有真實貿易背景,以及貼現資金是否回流将成為重要判斷依據。如果沒有真實貿易背景,且貼現資金回流應該認為是關聯交易,而有真實貿易背景,股東在貼現審批中沒有不當幹預,則不屬于關聯交易

依據一:《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加強關聯交易管理,準确識别關聯方,嚴格落實關聯交易審批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時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關聯交易情況。商業銀行應當按照穿透原則将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緻行動人、最終受益人作為自身的關聯方進行管理。”按照《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印發健全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按照穿透原則進一步排查整治虛假注資、循環注資、隐形股東、違規代持、違規一緻行動人、股東不當幹預、向股東輸送利益等深層次高風險問題””按照《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第二十二條“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嚴禁通過下列方式與銀行保險機構進行不當關聯交易,或利用其對銀行保險機構的影響力獲取不正當利益如果商業承兌彙票沒有真實貿易背景,股東在商票貼現審批中利用影響力,貼現資金回流至股東,則屬于關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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