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針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财務制度

針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财務制度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3 14:11:25

針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财務制度(農業農村部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财務制度)1

财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财務制度》的通知

财農〔2021〕121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财政廳(局)、農業農村廳(局、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财政局、農業農村局:

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财務管理,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财務行為,鞏固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成果,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财務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财政部 農業農村部

2021年12月7日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财務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财務管理,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财務行為,鞏固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成果,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依法設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适用本制度。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财務管理制度,如實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财務狀況。合理籌集資金,管好用好集體資産,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勵約束機制,加強财務信息管理,完善财務監督,控制财務風險,實現集體資産保值增值,推動集體經濟發展。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财務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民主管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财務活動和财務成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二)公開透明。财務活動情況及其有關賬目,重大經濟事項等應當向全體成員公開。

(三)成員受益。保障全體成員享受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成果。

(四)支持公益。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成果應當用于村級組織運轉保障、農村公益事業。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财務活動應當依法依規接受鄉鎮人民政府(包括街道辦事處,下同)和農業農村部門、财政部門的監督指導,接受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 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任期和離任審計制度,将新增債務作為重點審計内容。

第二章 财務管理主體及職責

第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财務管理工作應當在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下,由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會計人員等按規定履行職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依規配備專(兼)職會計人員,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實行委托代理記賬。

重大财務事項決策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并報鄉鎮黨委、政府或農業農村部門審核或備案。

第八條 成員(代表)大會的财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審議、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内部财務管理制度、年度财務計劃、重大财務收支事項、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審議、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籌集、資産資源發包租賃、對外投資、資産處置等事項;

(三)審議、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主要經營管理人員薪酬,并對其實施監督和考核;

(四)對理事會和監事會年度财務管理、監督工作提出質詢和改進意見;

(五)其他需要成員(代表)大會決定的重大财務事項。

第九條 理事會的财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起草、執行本集體經濟組織内部财務管理制度、年度财務計劃、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實施本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籌集、資産資源發包租賃、對外投資、資産處置等經營活動,簽訂經濟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本集體經濟組織主要經營管理人員薪酬的建議,決定其他工作人員薪酬;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财務執行情況;

(五)執行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及成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财務事項。

第十條 監事會的财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财務活動,組織開展民主理财;

(二)監督理事會、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會計人員履職行為,對損害本集體經濟組織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組織章程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财務行為提出質詢和改進建議,對理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會計人員提出罷免或解聘建議;

(三)協助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監督工作;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财務監督情況;

(五)執行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及成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财務監督事項。

第十一條 會計人員的财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審核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财務會計報告,在财務會計報告上簽名并蓋章;

(二)會計人員負責本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憑證審核及填制、會計賬簿登記及核算、财務會計報告編制及報送、稽核、會計檔案保管、财務公開等日常工作。配合開展集體資産年度清查、審計和調查工作。

第三章 資金籌集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依規采取多種形式籌集資金。籌集資金應當履行本集體經濟組織決策程序,确定籌資方式、規模和用途,控制籌資成本和風險。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各級政府獲得資金或其他資産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監管。通過接受捐贈獲得資金或其他資産的,應當及時入賬,加強管理。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用“一事一議”方式籌資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成員受益、民主決策、上限控制等原則,做到專款專用,确保資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舉債興辦公益事業;舉債從事經營性活動應當納入村級重大事項決策範圍,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并報鄉鎮黨委、政府或農業農村部門審核或備案。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與社會資本合作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确權責邊界及收益分配。

嚴禁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債務轉嫁給地方政府。

第四章 資産運營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組織章程加強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存貨等流動資産管理,落實經營管理責任。嚴禁公款私存和私設小金庫,加強票據管理,杜絕“白條”抵庫。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組織章程加強固定資産購建、使用、處置管理,落實經營管理責任,依法合規計提折舊。在建工程項目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後,應當及時辦理竣工決算手續。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組織章程加強集體的牲畜、林木等生物資産管理,做好增減、攤銷、死亡毀損等核算工作,落實經營管理責任。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明确無形資産權屬及價值,納入賬内核算,落實經營管理責任,依法合規進行攤銷。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符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規劃,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風險評估和控制,進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發生産權轉移的廠房、設施、設備等大宗資産及集體土地使用權,未納入賬内核算的、非貨币資産對外投資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資産進行價值評估。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出售、置換、報廢等方式處置資産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權限與程序進行。發生的資産損失,應當及時核實,查清責任,追償損失,并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依規對外投資或進行集體資産轉讓、發包、租賃等情形時,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确雙方的權利義務,合理确定價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人員,不得以本集體資産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第五章 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産銷售、提供服務、投資收益、讓渡集體資産資源使用權和政府給予的經營性補貼等形成的經濟利益總流入,應當依法依規加強管理,做好賬務處理。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經營活動、日常管理、村内公益和綜合服務、保障村級組織和村務運轉等各種支出,應當計入相應的成本費用,加強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以效益為基礎,民主決策、科學分配,保障成員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組織章程約定的分配原則,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範圍、分配比例等重點事項,向全體成員公示。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順序進行分配:

(一)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二)提取公積公益金;

(三)向成員分配收益;

(四)其他。

公積公益金按組織章程确定計提比例。

第二十九條 年終收益分配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清查資産,清理債權、債務,準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第六章 産權管理

第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清查核實集體資産,明确資産權屬,登記資産台賬,編制資産負債表;建立成員名冊和份額(股份)登記簿。

第三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變更資産權屬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三十二條 村莊撤并的,不得混淆集體财務會計賬目,不得随意合并、平調集體資産。

第七章 财務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條 具備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應當分設會計賬套和銀行賬戶。

第三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使用科學有效的方式采集、存儲、管理和運用财務信息,逐步實現信息化管理,确保财務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有關規定編制年度财務會計報告,按要求報送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業農村部門、财政部門。

第三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财務公開制度,以易于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公開财務信息,接受成員監督。

第三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加強會計檔案建設和管理,做好會計資料的保管工作。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依法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參照執行本制度。

第三十九條 地方農業農村部門、财政部門可根據本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财政部網站丨編輯:蔡薇萍丨監審:郭平穩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