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發生交通事故是全責麼?交通事故是經常發生在我們身邊的,一般發生交通事故後,一般是由事故當事人或者旁人報警,由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時候有時候是肇事者全責,有時候又是主要責任,那麼,法律規定醉駕發生交通事故,是否一定是負全責?,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醉駕發生交通事故是全責麼?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交通事故是經常發生在我們身邊的,一般發生交通事故後,一般是由事故當事人或者旁人報警,由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時候有時候是肇事者全責,有時候又是主要責任,那麼,法律規定醉駕發生交通事故,是否一定是負全責?
網友咨詢:醉駕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負全責?
湖北搏發律師事務所單文熙律師解答:
醉駕不一定負全責,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醉酒後駕車往往造成嚴重交通事故,肇事司機和車主一般要承擔完全責任,但也不能因此認為,酒駕者在任何情況下都要承擔完全責任。
主要責任是承擔事故責任的70%,全責是承擔100%。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确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緻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别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緻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确定細則或者标準。
單文熙律師解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确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确定受害人無責任。
根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阈值與檢驗》的國家标準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飲酒駕車;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醉酒駕車。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僞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全責事故賠償标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方面和賠償标準方面貫徹了全面賠償的原則。其中賠償項目方面增加了康複費、後續治療費兩項,并用“殘疾賠償金”代替“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具體體現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害人因傷緻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複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複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除第1項費用外,還包括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
交通事故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标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标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專職執業律師多年。我的目标就是:維護當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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