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社局發布《關于進一步維護當前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工作指引》。 許婧 攝
上海市人社局發布《關于進一步維護當前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工作指引》。 許婧 攝
(上海戰疫錄)規範勞動用工保障工資支付 滬發布《工作指引》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中新網上海4月28日電 (記者 許婧)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8日發布《關于進一步維護當前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針對規範勞動用工、保障工資支付等問題逐條明确了法律适用。
《工作指引》強調,當前形勢下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支持企業複工複産、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要堅持依法依規、統籌平衡、精準穩妥的總體要求。正确适用《傳染病防治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上海相關政策文件,依法依規調整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統籌勞動者權益維護和企業健康發展,倡導雙方廣泛協商、共渡難關。針對勞動關系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加強分析研判,穩妥施策。
根據《工作指引》,因疫情原因,企業與勞動者可以通過協商等方式,合理順延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企業通過電子郵件、内部辦公系統、微信群組等形式,将僅适用于疫情期間的停工停産、變更勞動報酬、調整工作方式工作時間、輪崗輪休等重大事項提交工會或職工代表讨論并征求意見的,視為已履行民主程序。企業可以合理安排勞動者居家辦公或遠程辦公,無法安排的可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或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
對依法實行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無症狀感染者、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緻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企業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上述人員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别順延至隔離治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需要停工繼續治療的除外。上述人員中的被派遣勞動者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用工單位不得将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此外,勞動者因不配合政府防疫措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可以按照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處理。
疫情期間由員工富餘單位将勞動者借出至缺工單位工作的,不改變借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借出單位和借入單位應當簽署協議,切實履行勞動報酬、休息、勞動安全保護等義務,約定的日或小時工資标準等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标準。
工資支付方面,由醫療機構或政府依法對新冠肺炎患者、無症狀感染者、密切接觸者等實施隔離措施,導緻勞動者不能正常勞動的,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工資。對因其他政府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導緻企業停工停業或勞動者不能返崗的,應區分不同情況,盡可能協商解決。受疫情影響企業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同意,可延期支付工資,一般不超過一個月。
此外,《工作指引》還就人社等部門完善協商調解、協同服務、預警處置等工作機制明确了一系列要求。既要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和就業,也要考慮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必需條件,引導雙方合理調整預期,盡可能以調解方式解決矛盾。對破産、關閉及裁員的企業,要積極為勞動者搭建就業、職業技能培訓等服務平台。要進一步暢通線上線下舉報投訴渠道,加快案件辦理速度。對複工複産企業要加強用工指導,尤其要重視對農民工群體的關心關愛和服務保障。
《工作指引》同時強調,要加強市、區、街鎮三級的統籌聯動,凝聚工作合力;要充分發揮工會、企聯、工商聯的職能優勢和三方機制作用,共同做好對企業和勞動者的團結、指導及幫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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