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承包合同和項目總承包合同?一、工程總承包與固定總價“工程總承包項目宜采用總價包幹的固定總價合同,合同價格應當在充分競争的基礎上合理确定,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調價原則外,工程總承包合同價格一般不予調整”,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施工承包合同和項目總承包合同?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工程總承包與固定總價
“工程總承包項目宜采用總價包幹的固定總價合同,合同價格應當在充分競争的基礎上合理确定,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調價原則外,工程總承包合同價格一般不予調整。”
這是目前EPC總承包定價的官方最基本的依據。
EPC總承包的項目,宜實行固定總價合同。在工程實踐中,固定總價合同一般在中小型項目中使用,費用基本明了,風險少,但對大型工程項目,實行固定總價合同的較少,因為合同雙方對工程費用,心裡都沒有底,在這種情況下,多采用固定單價合同。
在 很多大型項目總固定總價合同中,也開始采用固定總價合同。項目業主在項目建設伊始,也會進行廣泛的市場調研,包括确定好投資的心理價位,然後,選擇有一定業績、有相應工程經驗的工程公司負責完成固定總價的工程項目。
二、總價合同的風險分析和轉移
固定總價合同,是指承包人承建的工程項目的合同價不予調整,價格不因環境的變化和工程量增減而變化的工程承發包合同。
固定總價合同是總價合同的一種,總價合同分為固定總價合同與可調總價合同兩種,固定總價合同就是“閉口價”。針對固定總價合同,即使有變更、政策性調價和施工條件變化,合同約定不作調整的,也不再另行審核調整,按原固定合同總價執行。若是可調總價合同,除包幹部分不再另行審核調整外,招标文件和合同約定的變更調整部分需要重新審核調整。
總價合同的固定還是可調,其實就是合同雙方的一種風險分攤。
一般地,在固定總價合同中,業主承擔的風險有:業主提出的工期或建設标準調整、設計變更、主要工藝标準或者工程規模的調整;因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變化引起的工程費變化;主要工程材料價格和招标時基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總承包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難以預見的地質自然災害等重大地質變化等所造成的工程費的增加。不可抗力屬于可調整範圍。
除了業主承擔的風險以外的風險,則由承包方承擔。
可調整的事項越少越好,若在合同中約定過多的可以調整的事項,就失去固定總價合同的優勢。
針對最低價中标模式,部分承包商采取的是“先中标、後經營”的思路,隻要中标合同簽訂,承包商進駐項目現場,那麼,承包商就可能實現“由奴隸到将軍”的轉變,承包商終于可以“占山為王”了。很多合同中的事項,可以再談,可以慢慢地談,可以談工期,可以談價格,什麼事都可以再談,承包商不着急,着急的是業主。業主因項目工期的壓力,拖不起,一般會調整合同價或者主動為承包商尋找變更依據,目的就是盡快完成合同項目的建設任務;最低價中标,最後吃虧的往往是業主。
選擇最低價中标的項目,很難選擇到好的施工單位。沒有利潤的工程項目,哪一家施工單位也不會去做的。在最低價基礎上,施工單位要保證自己的基本利潤,施工單位一般會這樣做:
1)選擇更加低價的勞務單位,甚至選擇沒有施工經驗的臨時工負責完成施工任務。這種情況下的施工質量,很難保證。
2)選用的設備材料,絕不是最好的,甚至選擇不合格的設備材料,用于工程上。
3)大量的變更和索賠。任何的設計變更或者工程變更,都會伴随着一批的費用清單。隻要施工單位中标了,項目工期就可以自己說了算,要按照建設單位原定的工期進行,需要進度趕工費。
4)人員配置的減少。為節省費用,施工單位不會配足、配夠項目需要的高級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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