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買到的産品,質量有問題,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而雙方簽訂的是格式合同,并且裡面有商家的免責條款,那麼該免責條款是否有效?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将就此問題進行解答。
飛躍公司從某器材公司買了一批籃球,雙方簽訂了由器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飛躍公司于是就付款拿貨,在使用籃球的過程中,籃球經常出現氣嘴漏氣的情況。飛躍公司意識到這批籃球不達标,于是去找器材公司,但該公司竟指出合同中載明的條款:“産品交貨後,供方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無效。
本案中的免責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免除了經營者器材公司的責任,該條款無效,飛躍公司有權要求該器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格式條款,《民法典》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确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因此,在訂立合同時時,一定要注意是否有格式條款的存在,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也應當以醒目的方式提醒對方注意格式條款。否則,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屬于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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