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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特别保護規定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16 21:21:08

婦女是“半邊天”。3月8日,湖南省于去年底出台的《湖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将正式施行。《規定》出台背景是什麼?《規定》對女職工享受的勞動保護有哪些變化?如何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3月4日,省人社廳對此作出解讀。

女職工特别保護規定(強化女職工四期保護)1

《規定》新變化:提高女職工衛生費标準,強化女職工四期保護

據省人社廳介紹,1992年,省政府頒布了《湖南省實施辦法》。2012年,國務院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我省的實施辦法需要根據新的規定作出調整。同時,随着職業病防治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的相繼出台以及《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湖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的修訂,我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需要與這些法律、法規、規章相銜接。

新出台《規定》有這些變化

《規定》提高了女職工衛生費标準。我省女職工衛生費按照每月15元的标準執行多年,随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提高,該标準已明顯偏低。《規定》将衛生費标準調整為每月不低于30元,所需費用,企業可以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按現行财政負擔政策列入預算,并規定了要根據本省經濟發展狀況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時調整的制度。

《規定》加大對特殊生理時期女職工的關懷保護,重點強化了女職工四期(經期、孕期、産期、哺乳期)保護。

經期保護:《規定》明确從事連續站立勞動工作的,經期期間給予适當的工間休息。

孕期保護:《規定》在國家規定懷孕7個月以上不得加班或夜班勞動的基礎上,增加了對懷孕不滿3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和确有保胎需求女職工的保護。

産期保護:《規定》在《湖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基礎上,将懷孕滿2個月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産假規定,從原15天調整為30天,将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産假規定,從原42天調整為75天,同時規定了女職工施行輸卵管結紮術或者複通術的休假21天,期間均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

哺乳期保護:為方便女職工哺乳和用人單位用工的實際需要,對距離用人單位較遠無法回家哺乳的,規定了産假後的哺乳時間可以折算成一定天數,與産假合并或者單獨使用。

《規定》還明确,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休産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限制其晉級、晉職、評定專業職務,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合同中,用工單位不得因被派遣勞動者懷孕、休産假、哺乳等情形将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懷孕、休産假、哺乳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規定》還明确人性化的保護措施。如明确用人單位應當每年為女職工安排1次婦科常見病篩查,并鼓勵定期組織乳腺癌、宮頸癌篩查等。

《規定》既增強職工對企業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又引導女職工合法表達利益訴求

“出台《規定》,進一步保護女職工的職業安全和生命健康,既可增強職工對企業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又有利于增強企業和職工的法治觀念,引導女職工通過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依法化解勞資糾紛。”省人社廳介紹。

《規定》明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采取措施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工會組織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意見書》,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地方工會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管理部門提出《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建議書》,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權限依法處理,并及時将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工會。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人事争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湖南日報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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