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申報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産案件時,當受理破産申請後,債權人要申報債權。債權申報是有時間限制的。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内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同時針對于債權申報過程中需要申查的内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内嚴格要求的,那麼債權申報需要哪些程序呢?同時對于債權申報需要審查的内容又是什麼呢?帶着疑問,今天就随小栗一起來簡單了解一下。
申報債權
根據《企業破産法》的規定,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1、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産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産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2、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3、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人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财産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
5、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6、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7、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适用《企業破産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别在各破産案件中申報債權。
8、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企業破産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産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9、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業破産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産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10、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業破産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産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審查債權
破産案件中債權申報審查内容是什麼?
1、申報債權必須是在訴訟時效内的債權,凡超過訴訟時效或執行時效的,又無時效中斷或中止的證據,不予确認。
2、債權人提交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的,則依據法律文書中直接确認的債權金額和有無财産擔保的内容,管理人無須實質審查可直接予以确認債權。判決中超過破産受理時間的利息及遲延履行金、訴訟費、保全費不予認定。
3、申報的債權不是以金額計算的,債權人應對債權金額進行折算,管理人按市場價值确認。
4、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管理人依法通知相關法院中止審理。其中對于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在訴訟、仲裁審結後,再依其生效的法律文書對所确認債權進行調整。
5、債權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以後,破産财産最後分配前申報債權的,管理人依法予以審查,但是,申報人應按照審查需要交納審查費用。
6、債權人在破産财産最後分配後申報債權的,管理人不再受理審查。
7、附期限的債權,視為破産宣告時已到期,作為破産債權申報。
8、行政、司法機關對債務人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不作為破産債權。
9、債權人負有對其債權進行舉證的義務,如果債權人不能充分舉證,管理人又無法通過債務人的帳冊或相關文件中查證的,由債權人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現實生活當中,如果企業面臨着破産需要進行清算的話,在此之前可以由公司自行組成清算組,也可以指定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當然了,不管是哪一種清算的方式,都必須要通知債權人,維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債權人在這個階段是有權預申報債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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