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和留置權的主要區别:
(一)标的物不同。留置權的标的物僅為動産,抵押權的标的物包括動産和不動産。
(二)成立條件不同。抵押權是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權則是依照法律直接規定,無需債務人的意思表示。
(三)實現方式不同。抵押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才可實現留置權。
(四)優先效力不同。同一動産同時存在留置權與抵押權的,法定擔保優先于約定擔保,因此留置權的效力優先于抵押權。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八十七條,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财産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内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财産後,應當确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内履行債務。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