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口貿易是否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問:我單位是境内企業,有一筆轉口貿易,從日本購買的貨物銷售給美國一家企業,貨物直接從日本運到美國,請問這筆業務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答: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号)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七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銷售貨物,是指所銷售的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新《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三條規定,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内、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币形式和非貨币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号)第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産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因此,你公司從事的轉口貿易,即境外采購貨物并直接在境外銷售,貨物的起運地和到達地均在境外,屬于在境外銷售貨物,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範圍;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内、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銷售貨物收入應計入企業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關注大成方略,學習更多财務知識】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