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何為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或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将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将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這是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是法定的權利,債權人是否行使該項權利,完全取決于權利人自己的意志和自由,但權利人行使權利要以合法為原則。合法原則就是對權利人行使權利的限制。
2、債權轉讓的合規性問題
普通債權的轉讓的合法依據為《合同法》。
金融債權的轉讓會有諸多限制。
比如在債權的性質、受讓主體、資産包内資産數量、轉讓通知、轉讓模式、轉讓過程、是否公開透明、是否清潔轉讓、是否虛假轉讓、是否回購等方面有諸多的限制性規定。
上述限制性規定,雖然可能不會造成合同的效力性問題,但可能會涉及金融機構的合規問題。一般的金融機構不會突破監管部門的規定,即使合同被法院認定有效。
(一)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标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二)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按照《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第四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第二類是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将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于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三)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适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四)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的轉讓,是否以征得債務人的同意為要件,各國的立法有三種不同的規定:一是自由主義,德國民法典是主張債權原則上可以自由轉讓,不以取得債務人同意或通知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義,我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三是債務人同意主義,法國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債務人承諾為必要條件。
(五)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依照《合同法》第8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民法通則》 第91條規定,“債權轉讓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法律規定辦理債權轉讓必須經過批準、登記手續的,如果不履行相應手續,債權轉讓無效。
4、債權轉讓之後是否需要進行抵押權的變更?
不需要。
5、金融債權轉讓後,受讓人能否繼續收取利息?
當然可以。不可以的情形隻适用于債務人是國有企業(防止國有資産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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