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汽車

 > 機動車主要責任保險是什麼意思

機動車主要責任保險是什麼意思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0-06 02:41:31

【基本案情】

A為其車輛投保了車損險和第三者綜合損害責任險,保險金額分别為20萬和30萬,保險期内,A的同事B借用該車,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緻C受傷,交警部門認定B、C同等責任,C花費醫療費20萬元元,A修車花費1萬元(包括施救費)。C向法院起訴,要求A、B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院認為A在車輛借用關系中無任何經濟收益,判決A不承擔責任,由B賠償C的損失。

A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輛修理費1萬元和B支付給C的賠償款20萬,保險公司以第三者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對外承擔責任為由拒賠,A訴至法院,C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主張20萬元賠償金。

【争議焦點】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人是否應對車輛借用人承擔保險責任?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第三者責任保險對象系車輛,保險标的的實際系不特定第三者損失,除保險人約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情形外,保險人對于該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所緻第三者損失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還認為:保險條款将第三者責任險定義為“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投保第三者責任險車輛過程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緻使第三者人身傷亡或第三者财産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的,保險人負責賠償”,該條款屬于格式條款。

法院認為實際情況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車輛所有權人、車輛駕駛員非同一人為常态,保險事故發生後的侵權責任承擔人并非一定為被保險人。投保人為車輛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目的系保險人承擔交通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車輛所有權人及其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員所緻)中不特定第三者損失,而保險人以格式條款形式選擇侵權責任法歸責原則承擔責任的做法,将借用車輛情形排除在外,限定了第三者責任險适用範圍。

本案中,具有駕駛技能的B借用被保險車輛肇事且已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者之損失屬第三者責任險範疇,現保險人不能證明存在保險合同約定約定的責任免除情形,因B賠償了第三者損失,B可以成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人,保險人應當支付保險金;相應的車損屬于驅車損失險範圍,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為投保人即本案原告。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1、被告支付原告保險金1萬元;2、被告支付第三人B保險金20萬元。

一審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适用法律正确,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評析】

1)機動車責任保險究竟是“保車”還是“保人”?

這個問題在理論和司法實務中都有很大争議。本案法院持“保車”的觀點,認為第三者責任險保險的對象系車輛,故此隻要是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造成的第三者損失的,保險公司都要賠償;法院進一步認為,誰有法定賠償責任賠給誰,而不是賠給不承擔事故賠償責任的車主。

持“保車”觀點的一方得出的最終結論是:被保險人的範圍不僅包括保單上約定的被保險人,也包括車輛所有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因此保險車輛的借用人也可以被保險人的身份自行向保險人提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索賠。

通常來說,保險公司會持“保人”觀點,認為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是保險合同中約定的被保險人的風險,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享有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的主體隻能是保險合同約定的特定的被保險人,對于被保險人範圍的理解,應首先根據保險合同條款文義進行理解,而不能進行任意的擴大解釋。

其實,無論是持“保車”還是“保人”觀點,最終還是要落到“人”上,區别無非是:這個人是保單記載的特定的被保險人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即:被保險人及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

2)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是否承擔責任?

對于這個問題,我國各地的司法實踐同樣處理并不一緻。如同本案法院的觀點,有的地區也認為除非車主有過錯(譬如:出借的車輛由安全隐患、将車輛出借給沒有駕照的人或車輛車輛進行營利活動的),否則車主不承擔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有的地方(如上海)則一刀切要求車主與駕駛員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在上海如果發生此類案件,保險公司往往沒有理由拒賠,上海的保險公司在車險理賠過程中也往往不會按照“保人”的觀點處理,所以在上海發生交通事故後,受害方一并起訴車主、駕駛員和保險公司是比較明智的做法。

3)對法院判決理由的分析

筆者認為本案法院判決理由中有兩點值得商榷:

第一、關于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标的

《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規定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付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标的的保險。

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可知 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标的是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即:被保險人因承擔法定賠償責任而遭受的經濟利益損失。故而,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标的絕不是不特定第三者的損失,這既不是投保人購買保險的初衷,也不是保險人定理保險合同的目的。

第二、投保車輛第三者責任險的目的

投保人為車輛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目的是轉嫁自身在車輛使用過程中可能承擔的法定賠償責任而導緻的經濟損失的風險,保險人賠償的是被保險人的損失,而不是受害第三者的損失,第三者不可能成為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和保障對象。

當然,如果将其擴展理解為投保人為車輛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目的包括轉嫁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的風險也是合理的,因為這種理解符合投保人、被保險人對保險合同目的的合理期待。

但法院僅僅依據合同一方當事人可能存有的主觀預期,就把被保險人擴大解釋為“不特定駕駛人”也有不妥,原因在于:

1、合同的解釋首先應基于合同條款本身的文義解釋,在合同條款本身約定明确、無歧義的情況下,不應對保險人的外延随意做擴大解釋。

2、保險人作為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對于合同目的也有自己的合理期待。如果司法解釋随意擴大被保險人的範圍,勢必導緻保險人承保風險的增大,導緻的最終結果必然是保險費率的提高,保險成本的增加。

機動車主要責任保險是什麼意思(機動車責任保險)1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汽車资讯推荐

热门汽車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