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按照雙方認可的工程總價”的2%由施工方予以讓利。該讓利條款是否屬于附條件生效的條款?司法實務中存在争議。
鍊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對施工合同中雙方約定的讓利條款應當如何理解的問題。現實生活中,當事人雙方通過簽訂補充合同等方式,由施工方在合同約定工程總造價基礎上進行一定的返點、讓利,乃目前建築行業中較為普遍存在的一種現象。不過,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争議的焦點問題不在于讓利條款本身是否有效,而是對讓利條款的生效是否屬于附條件問題,存在認識上的分歧。雙方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按照“雙方認可的工程總價”2%由施工方予以讓利。對“雙方認可的工程總價”應當如何理解,一種觀點認為,該約定表明:雙方讓利2%的意思表示是一緻而明确的,關于該條款生效,雙方未附加任何條件。讓利2%是施工方的義務,取得2%讓利是發包方的權利。所謂雙方認可的工程總價,不過是确定2%的具體讓利數額的計算基礎。至于雙方對最後的工程總價始終未達成共識,并不是否定讓利關系存在的理由。另一種觀點認為,雙方關于工程總價2%讓利條款的約定,是一個附有生效條件的條款,條件就是“雙方認可的工程總價”。隻有雙方認可的工程總價明确、固定時,讓利2%的條款才因條件成就而生效,否則,讓利條款就未生效。在雙方對工程總價尚未達成共識前,根據讓利條款約定對應付工程款項作出認定,屬于對合同約定内容的誤解。按照此種觀點,本案“雙方認可的工程總價”這一條件一直未能成就,故2%的讓利條款未生效,二審法院以及鑒定部門采信該讓利條款就是錯誤的。筆者認為,正确解讀合同約定内容,一方面要根據合同的基本文義、所使用的語句,另一方面要結合行業慣例和習慣性做法。前述後一種觀點,顯然有些牽強,也不符合行業内部的慣常做法。二審法院作出三色公司應當向五愛公司給予2%讓利的認定,結論是正确的。
——劉銀春:《關于施工合同中的讓利條款是否附條件問題的正确解讀——沈陽三色空調淨化工程有限公司與沈陽五愛天地實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41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85~286頁。
編者說明
本案中,雙方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按照“雙方認可的工程總價”2%由施工方予以讓利。對包含“雙方認可的工程總價”内容的讓利條款應當如何理解,是否屬于附條件條款,實務中存在不同認識。我們認為,要根據雙方所簽合同的目的、基本文義、所使用的語句以及結合行業慣例和本地區習慣性做法,進行綜合判斷,從而做出正确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民事卷III》 第2057頁 觀點編号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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