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我國對于刑罰的種類和具體實施也在不斷的完善,如果行為人被定罪的,很可能會被依法量刑,行為人可以監外執行刑罰的,那麼監外執行的人可以到外地嗎?
網友咨詢:監外執行能不能去外地常住呢?
監外執行能不能去外地常住,法律對監外執行的規定是什麼?
雲南劉文華律師事務所徐郡徽解答:
監外執行的人要去外地長住的,必須按照程序取得矯正機關的同意。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于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執行未減刑的罪犯,一律收監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準。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内。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已滿,則應及時釋放。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徐郡徽解析: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
社區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确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在七日以内的,應當報經司法所批準;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區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市、縣(旗)不得超過一個月。
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适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214條作了明确規定,即必須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對于适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于罪犯确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暫予監外執行不緻危害社會。
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制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确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将批準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僞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以及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為徇私情、私利,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申請,違法裁定、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3、不具有報請、裁定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僞造有關材料,導緻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4、其他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徐郡徽,女,昆明理工大學法學本科畢業,現為雲南劉文華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昆明市律師協會會員。主要業務領域:擅長處理民商事案件、刑事辯護、合同糾紛、人身損害賠償、婚姻家庭糾紛、勞動争議。
來源:法妞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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