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被惡意弄黑?記者 | 遊淼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替陌生人擔保了貸款,還因此變成了征信“黑戶”直至15年後向銀行申請貸款被拒,張先生才得知自己被納入失信名單,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征信被惡意弄黑?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記者 | 遊淼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替陌生人擔保了貸款,還因此變成了征信“黑戶”。直至15年後向銀行申請貸款被拒,張先生才得知自己被納入失信名單。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份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農安縣支行(下稱“農行”)因上報錯誤情況而導緻原告被認定為失信人員,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應于本判決生效後立即消除原告在農行的不良征信記錄。
近年來,因個人信息被人冒用、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違規、“三查” 不盡職等各種因素影響,莫名“被貸款”又或者莫名背上不良貸款擔保的案例層出不窮,不少人因此進入了征信“黑名單”,由銀行錯誤上傳征信情況引發的侵權糾紛時有發生。
值得一提的是,在張先生起訴農行一案中,農行不但不認可用戶征信報告的真實性,還試圖把鍋甩給中國人民銀行。
多位業内人士向界面新聞記者指出,央行征信系統原則上“誰報送誰處理”,征信中心也不能修改或删除金融機構的數據,所有删改數據必須由金融機構操作。“如果相關信息确實有誤,經查實後由金融機構提交征信異議處理申請,并負責數據修改,消除對群衆的不良影響。”
根據判決書,2020年6月,原告打算在農行申請貸款,被告知2005年曾為案外人張某在農行一筆1.5萬元的貸款進行過擔保,由于張某遲遲沒有償還欠款,原告也被列入失信名單中,農行為此拒絕了原告的貸款申請。
對此筆貸款擔保毫不知情的原告多次聯系農行,雙方協商無果後,原告不得不走法律途徑來消除個人征信不良記錄。
對于原告提出的請求,農行辯護稱,負責出具個人征信報告的是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與農行無關,理應起訴中國人民銀行。“我行在張某貸款一事上并不存在任何違法違規問題,我行上報給人民銀行的貸款資料也符合人民銀行的要求,所以原告應變更人民銀行為被告,而不是我行。”
農行還辯稱,涉案貸款未結清,違約行為未結束,借款人和保證人的不良征信記錄一直會存在,這是人民銀行的單方行為,與農行無關。
此外,農行還表示,原告的個人征信報告中缺少了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的公章或者業務專用章,不能認定此份個人征信報告真實性。
然而,最後經過司法鑒定,貸款擔保的簽名字樣和指紋,均不是原告本人;另經查明,被告農行于2007年向法院起訴借款人張某,但未向擔保人(即本案原告)主張權利。而原告個人征信報告的真實性,法院也予以确認并采信。
法院判決書認為,農行錯誤上傳了原告的征信情況,以至于原告成為失信人員,農行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應立即消除原告的不良征信記錄。
多位業内人士向界面新聞記者指出,農行的辯護觀點明顯站不住腳。
廣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曾傑進一步指出,首先,本案中,農行是适格的應訴主體。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也就是說,本案中,如果公民認為征信機構的報告侵害其權利,其完全可以起訴信息提供者,也就是農行。而至于農行認為其提交報給人民銀行的貸款資料是否符合人民銀行的要求,不影響其應該作為被告履行訴訟義務和權利。
其次,從處理程序上,農行提交給央行征信中心的資料,隻能保證格式正确,但是忽視了最重要的實質正确問題。征信信息的發布和管理,關系到公民個人的切身權益,銀行本身就有義務對擔保人的簽名或者擔保資料進行審核,在通過司法程序鑒定該擔保資料為假的情況下,其提交給征信中心的資料不論外觀格式多正确,都會侵害原告的權益,法院的判決沒有問題。
今年1月正式啟用的《民法典》,首次針對公民信用權做出明确的法律定位。第一千零二十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可以依法查詢自己的信用評價;發現信用評價不當的,有權提出異議并請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評價人應當及時核查,經查屬實的,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今年5月,央行征信中心官方公衆号還發布了“如何在金融機構申請異議處理”科普文章,明确申請渠道、流程、用時等。
如果客戶認為信用報告中的記錄有錯誤、遺漏,可以向金融機構或征信中心提出異議申請。全國性金融機構大部分既可受理本地的異議申請,也可受理跨地區的異議申請,受理渠道主要有兩種:櫃台和客服電話。地方性金融機構大部分僅可受理本地的異議申請,不受理跨地區的異議申請,受理渠道主要有三種:櫃台、客服電話及異議處理專員。
從流程看,金融機構受理異議申請後,對異議信息進行内部核查,若信息有誤則修改記錄。異議處理完畢後,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金融機構需在20天内向客戶回複處理結果。實際情況中,目前異議處理平均隻需要十幾天。
不過,北京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晨黠在接受界面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因為相關纰漏導緻征信出現“污點”時,金融消費者雖然可以向金融機構或央行征信中心提出異議申請。但在實際操作中,相比個人基本信息如年紀、職業、婚姻狀況、聯系方式等有明顯證據可以通過申訴得到更正,錯報貸款逾期不良記錄因為審查起來相對複雜,很難通過異議申請消除。
界面新聞記者用網絡檢索“征信被黑”等關鍵詞發現,因冒名貸款、擔保而進入征信“黑明單”的案例不勝枚舉。其中,通過征信異議申請最後恢複征信的則非常少見。
周晨黠指出,不少想要消除個人不良征信的金融消費者最後多半隻能去通過法律訴訟途徑來解決,哪怕銀行不配合,至少央行不用再去審,拿着判決書找央行去做申訴的話,成功率就會高很多。
在曾傑看來,前述張先生的個案實際暴露一個非常值得反思的問題。“本案整個訴訟過程,曆時将近4個月,期間多種取證、鑒定等耗費了當事人大量的精力和時間。維權成本不可謂不高。但是這類事情難道沒有更合理的解決方案嗎?比如對于擔保簽名真實性問題,農行為什麼沒有在放貸審核時就審查出來?在張某發現自己的征信問題後,為什麼不在第一時間開展鑒定而消除影響,一切的一切或許是因為犯錯成本不高。”
那麼,如何真正保障個人在征信活動中的知情權、異議權,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如何得到落地?
金融科技專家蘇筱芮表示,聯系此前晉商消費金融公司上傳不當個人征信報告事件,種種亂象背後反映出金融機構在征信數據的報送與管理,以及與客戶的溝通機制方面存在不專業、不規範的情形,應當從制度方面切入,完善金融機構的征信報送工作體系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此外還要明确各項工作的責任人,使具體工作事項落到實處。
對外經貿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員蘇培科在受訪時指出,信用報告填寫生成階段,存在“單向性”缺陷。目前,除了銀行、信貸以及相關的借貸機構可以主動填寫征信信息外,很多情況個人是不知情的,當查詢個人征信報告時,才能得知信用卡借貸、借款、還款等信息的問題。
他建議,對于征信報告的内容填寫需要建立一個“反饋機制”,比如當征信者的征信問題錄入時,央行的征信系統給該用戶發送一條征詢信息,問詢信息是否屬實。若單向收集,當事人不知情,在若幹年後需要征信報告時再調整就來不及了。
此外,還有專家建議加強對金融機構錯報個人征信信息的監管和問責,首都師範大學信用立法與信用評估研究中心主任、北京信用學會會長石新中提出,對于違背相關規定、對信用主體權益造成嚴重損失的金融機構,可根據情節輕重,采取高額罰款、取消該機構及相關責任人的從業資格等措施;若違反刑法的相關規定,還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央行征信系統本身也需要對信貸機構的征信數據進行監測。作為征信體系中的一環節,監管機構、信貸機構和征信機構都需要負責。我們應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則,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征信體系高質量發展。”石新中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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