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争性磋商市政府采購方式的一種,是指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組建競争性磋商小組(以下簡稱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磋商,供應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後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确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采用競争性磋商采購的項目主要有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如招聘法律顧問、購買法律服務等,其他還有技術複雜不能确定具體要求或不能事先計算出價及其他特殊事項。
其程序主要包括:
一、發布公告随機抽取或推薦不少于3家供應商或者發布競争性磋商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
二、供應商交納磋商保證金和提交的響應文件。
三、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的磋商小組進行評審。
四、磋商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内提交最後報價。
五、磋商小組采用綜合評分法對提交最後報價的供應商進行綜合評分并編寫評審報告。
六、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确認,公告成交結果,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其中,磋商文件應當包括供應商資格條件、采購邀請、采購方式、采購預算、采購需求、政府采購政策要求、評審程序、評審方法、評審标準、價格構成或者報價要求、響應文件編制要求、保證金交納數額和形式以及不予退還保證金的情形、磋商過程中可能實質性變動的内容、響應文件提交的截止時間、開啟時間及地點以及合同草案條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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