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計劃生育管理有關政策,規範公司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适用公司及其所屬分支機構。
第三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組織實施,财務職能部門負責審核。
第四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條件:
(一)已辦理《獨生子女證》,自領證之日起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到18周歲止。
(二)子女入學大學的,提供大學入學證明或學校證明,可發至獨生子女大學畢業。
第五條 發放标準:
1、夫婦雙方都有工作的,每月發10元,由夫婦雙方單位各發50%;
2、配偶無工作的,每月發10元。
第六條 發放流程及管理
(一)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員工向綜合管理部提交申請《獨生子女費及保育保教費發放審批表》(附表),同時提交《獨生子女證》及其他證明,财務職能部門審核。
(二)子女18歲後,未提交子女大學入學證明的,自行停止發放。
(三)獨生子女已是大學生,需提供大學入學證明或學校證明。
第七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原則上随月份一并發放,也可按年度單獨編制發放。
第八條 獨生子女獎勵費直接從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支出。
第九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年度發放情況應進行公示。
第十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僅适用于子女2016年前出生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員工。
省級行政區域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标準高于國家标準的,按省級行政區域規定的标準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範由财務中心負責解釋,修訂。
第十二條 本規範自印發之日開始執行。
附表:
及保育保教費發放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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