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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領取企業年金時如何計繳個稅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3 09:25:30

個人領取企業年金時如何計繳個稅(個人領取年金時)1


根據《企業年金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第二條相關規定: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根據《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國辦發[2011]37号)第二條相關規定

職業年金是指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依法參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一、企業年金在繳費環節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财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财稅[2013]103号)的規定,從2014年1月1日起,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标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實際執行時,隻有單位和個人不超過國家政策規定标準繳付的年金才能在繳費環節不納稅。

對超過稅收政策規定标準繳付的年金單位和個人繳費部分,還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在年金領取環節,針對三種不同的情形采取不同的征稅方法

一是:企業和個人從2014年1 月1日起開始實行年金辦法并開始繳費的,于2014年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應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案例1:甲企業于2014年1月起按照國家規定标準為全體員工繳付年金,其中王先生于2018年2月辦理退休,并按月領取年金1000元,王先生每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000×3%=30(元)

二是:對單位和個人在2014年1月1日前開始繳付年金繳費,從2014年1月1日後領取年金的,允許其從領取的年金中減除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就其餘額按照以上第一種方法計算征稅;

在個人分期領取年金的情況下,可按2014年1月1日前繳付的年金繳費金額占全部繳費金額的百分比減計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就減計後的餘額按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案例2:乙丙企業于2004年開始實行年金制度,至2013年12 月底李先生年金賬戶餘額為12萬元(已按規定在繳費環節扣繳了個人所得稅),2018年1月底年金賬戶餘額為20萬元,李先生2014年1月1日前年金繳費占比為60%(12/20)。

李先生于2018年2月退休并按月領取年金3000元。李先生每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3000×(1-60%)×3%=36(元)。 如果李先生在2014年前繳付的年金繳費未扣繳個人所得稅,則李先生每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000×10%-105=195(元)。

三是:從2014年1月1日起,對個人出境定居或死亡(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餘額,允許領取人将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餘額按12個月分攤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攤額,按照以上兩種方法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特殊原因外,則不允許采取分攤的方法,而就一次性領取的總額,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案例3:張先生于2018年2月退休并随子女定居境外,一次性領取年金餘額15萬元。

●如果張先生年金是在2014年1月1日後繳付的,或在2014年前已繳付但未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張先生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50000÷12×25%-1005)×12=25440(元)。 ●如果張先生在2014年1月1日前繳付的年金12萬元已扣繳個人所得稅,張先生2014年前年金繳費占比為80%(12/15),則張先生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50000(1—80%)÷12×10%-105] ×12=1740(元)。 ●如果張先生不屬于出境定居等特殊原因,而要求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餘額15萬元,其年金是在2014年1月1日後繳付的,或在2014年1月1日前已繳付但未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張先生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50000×45%-13505=53995(元)。

個人領取企業年金時如何計繳個稅(個人領取年金時)2

以下是關于企業年金繳納總結的8各常見問題

●用人單位與個人繳納年金計入個人賬戶時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年金在領取時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因出境定居或死亡後由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如何納稅?

問題一、單位繳費部分的年金在計入個人賬戶時,職工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和事業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标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二、超标準繳付的年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标準内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超過規定的标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問題三、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如何确定?

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職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問題四、取得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五、達到退休年齡時領取的年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适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适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單位和個人在本通知實施之前開始繳付年金繳費,個人在本通知實施之後領取年金的,允許其從領取的年金中減除在本通知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且已經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就其餘額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的規定征稅。

在個人分期領取年金的情況下,可按本通知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繳費金額占全部繳費金額的百分比減計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減計後的餘額,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六、個人因出境定居或死亡後由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如何納稅?

對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個人死亡後,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餘額,允許領取人将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餘額按12個月分攤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攤額,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餘額的,則不允許采取分攤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領取的總額,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七、個人領取年金時,個稅稅款如何繳納處理?

個人領取年金時,其應納稅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繳。

年金賬戶管理人應及時向托管人提供個人年金繳費及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明細。

托管人根據受托人指令及賬戶管理人提供的資料,按照規定計算扣繳個人當期領取年金待遇的應納稅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問題八、關于年金納稅申報有何具體要求?

建立年金計劃的單位、年金托管人,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

受托人有責任協調相關管理人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提供相關資料。

建立年金計劃的單位應于建立年金計劃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金方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方案備案函、計劃确認函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相關資料。

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發生變化的,應于發生變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述資料。


來源:中稅答疑,江蘇經濟報(辛正平 許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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