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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能不能續?怎麼續?”這一直是名下有房的業主以及廣大購房者關心的問題。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回應:“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雖然“自動續期”直接回應了“能不能續”的問題,但仍有觀點認為,規定過于原則、不便于執行。為什麼隻做原則性規定?已經到期的地方是怎麼做的?具體實施還需要哪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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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大多城市居民的住房都采取複合公寓的方式,大家都住在同一個樓裡,不像國外采用單一住宅的方式。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孫憲忠分析:
最為普遍的現象就是:民衆對房屋有所有權,但是對土地隻有土地的使用權,因為憲法明确規定,城市土地隻能歸國家所有。在這種情況下出現了一個特殊問題——所有權和使用權之間期限的磨合差别問題。
從法律上講,業主對房屋的所有權是沒有期限限制的,是永久的,但是對土地的使用權不是永久的。
為了體現國家的所有權性質,最初在法律創意階段,經過取舍,建立了70年期限的制度。
全國範圍内,大部分住宅的土地使用權期限都是70年,但是也有例外。比如,從2015年開始,溫州市鹿城區600多套住宅土地使用權陸續到期,這些住宅的土地使用權隻有20年,是當年特殊時期的産物。部分房主打算賣房時發現土地使用權證已經過期,無法正常交易過戶,被告知續費經評估可能高達數十萬元,相當于總房款的三分之一,引起各界高度關注。原國土資源部最終作出的回複是: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不收取費用,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
在實踐中,還有45年的、50年的、99年的,也有期限比較長的,說明期限的中間費用不完全一緻。
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如果原來的費用交得比較充分,是不用交費續期的。但是如果期限比較短,在對國家利益不當的情況下,适當補充一些費用也不為過。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學術委員會委員王利明進一步分析,“自動續期”給老百姓吃了顆定心丸,使老百姓敢大膽置業,促進房地産業的發展。
“自動續期”是到期之後不用再到政府辦特别手續,就可以自動延長,這樣真正強化了對老百姓房屋所有權的保護。我做過一個調研,這些年來房地産業能夠蓬勃興旺發展,背後有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物權法确立了“自動續期”規則,真正使老百姓的财産形成恒産恒心機制。
在孫憲忠和王利明的記憶裡,續期要不要收費是法律制定過程中争議非常大的問題。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寫明:“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王利明:
我個人理解:不是全免。有的用地期限隻是20年,有的是70年,70年的交費跟20年交的費用不一樣。如果全免了,對70年的不公平。但是,也不能像繳納土地出讓金那樣重新交一遍,給老百姓增加的負擔太重 。
究竟什麼樣的方式更合理?住宅土地使用權期限70年的,是不是可以少交或者不交?專家表示,希望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現在的規定是留給特别法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去制定詳細配套規定,專門就收費問題作出特别規定。
孫憲忠認為,在費用交得比較充分的情況下,建議不再從老百姓處收費。
如果期限确實顯著比較短,可以考慮收一點費用,這是我們的建議。住房制度的安排涉及大多數老百姓的重大利益,希望有關機構能夠妥善處理。
記者:孫 瑩
編輯:張慧娟
審稿:李兆穎
監制:劉志軍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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