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合同中管理費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法官會議紀要),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建築施工合同中管理費問題?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法官會議紀要)
甲說:參照合同約定說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時,盡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數工程價款仍應參照合同約定支付,“管理費”屬于建設工程價款的組成部分,故應參照約定處理。轉包方、違法分包方、被挂靠方(以下統稱轉包方)向轉承包人、挂靠人(以下統稱施工方)主張“管理費”的,應予支持;轉承包方要求返還“管理費”的,不予支持。
乙說:無效返還說
題述情形下合同約定的“管理費”屬于非法所得,合同中相關條款無效,應參照合同無效的處理方式。轉包方主張應從支付的工程價款中扣除“管理費”的,不予支持;施工方主張返還“管理費”或者工程價款不扣除“管理費”的,應予以支持。
丙說:實際參與管理說
題述情形下合同約定的“管理費”有的為建設工程價款的組成部分,有的為轉包方的轉包牟利。對于前者,在查明轉包方實際參與了施工管理服務的情況下,可參照合同約定處理;對于後者,因轉包方并未進行管理亦無實際付出,故不存在對其投入折價返還的問題。在分配合同無效的後果時,應遵循誠信原則,不使不誠信的當事人因合同無效而獲利。
【法官會議意見】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或挂靠行為無效時,對于該合同中約定的由轉包方收取“管理費”的處理,應結合個案情形根據合同目的等具體判斷。如該“管理費”屬于工程價款的組成部分,而轉包方也實際參與了施工組織管理協調的,可參照合同約定處理;對于轉包方純粹通過轉包牟利,未實際參與施工組織管理協調,合同無效後主張“管理費”的,應不予支持。合同當事人以作為合同價款的“管理費”應予收繳為由主張調整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基于合同的相對性,非合同當事人不能以轉包方與轉承包方之間有關“管理費”的約定主張調整應支付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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